“虎毒不食子,必须严惩!”山东,一男子怀疑11岁儿子不是亲生的,将其反锁在家中长达半年,断绝与外界联系,当孩子奄奄一息时,祖父带着零食前来探望、救人,也被拦在门外。监控录音显示,父亲冷笑着说:“他两个月没吃饭了,就让他这么饿死算了!”更令人心寒的是,技术人员恢复的手机记录显示,这个父亲在孩子弥留之际,却提前联系好火化车。在儿子死亡当天,这个父亲两次拨打殡葬电话,冷静地安排:“人已经走了,下午来车。”案发后,这个父亲以孩子系自身疾病死亡为由拒不认罪,因证据缺乏差点逃过一劫,检察院借用一种技术,还原了事实真相。 据极目新闻9月18日报道,2012年5月,男孩小李(化名)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 父亲李某(化名)与母亲于2016年4月离婚后,小李一直随祖父李永福(化名)生活。 2020年起,李某坚持将儿子接回自己家中单独抚养。 然而,这场“父子独处”并未带来亲情升温,反而成为一场悲剧的序幕。 从2022年10月开始,李某突然阻止小李上学和外出,并拒绝任何亲友探视,邻居曾隐约听到孩子哭声,但李某以“孩子生病需要静养”为由搪塞。 2023年4月26日,小李被发现死于家中卧室,年仅11岁。 公安机关初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某立案侦查,但其坚决否认犯罪,称孩子是“自然病亡”。 案发后,李某的供词存在多处矛盾,他声称小李因“长期饮食不规律导致身体虚弱”,最终“突发疾病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小李体重较轻,体表有10余处新旧不一的皮下出血损伤,部分已结痂,部分呈新鲜瘀青。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提及“手机意外损坏”,技术人员恢复数据后发现,他在案发前两日及当日多次拨打一名火化车司机的电话,并删除通话记录。 司机后来证实,李某曾当面表示“家中有人快不行了,需提前预约火化车”,案发当天又两次来电称“人已走了,下午用车”。 这一时间线与小李的死亡进程高度吻合。 案发前一天傍晚,祖父李永福曾到李某家中探望孙子,但门口监控探头只能拍摄到模糊影像,音频杂音严重。 检察机关技术团队通过降噪、频谱分析和人工智能增强处理,复原了大部分音频内容,证实李某因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所以对儿子实施了这一系列行为,不仅拒绝救助,还威胁阻止他人施救。 初次尸检认为,小李因“饮食不规律导致重度肝脂肪变性伴点状坏死,并发急性坏疽性胆囊炎”死亡。 但三级检察法医联合审查发现鉴定有诸多漏洞,经重新鉴定,确认小李的真实死因为长期营养不良致重度肝脂肪变性,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其胆囊实际无病变,体表损伤则为不同时期的虐待所致。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控录音复原内容显示,李某明确表示“孩子两个月未进食、无法行走”并威胁“一拳打死他”,且拒绝李永福送医提议,而手机数据恢复证实,李某在案发前联系火化车司机,称“家中有人快去世”,案发当日再次确认“人已去世”。 小李体表多处新旧不一的皮下出血损伤,反映有长期虐待情节。 可见,李某的言行及事前准备表明其已预见死亡可能性,却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放任死亡的故意。 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李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第3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李某明知孩子已经奄奄一息,未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其拒不履行义务且阻止他人履行,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此外,对于监控录音的证据合法性及证明力问题。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只是依法对监控录音降噪处理,未破坏原始数据完整性,而手机数据恢复技术团队操作,符合程序要求,李某对证据合法性未提出异议,仅对内容进行辩解。 但是,本案中,技术复原证据的来源、提取过程合法,内容与其他证据火化车司机证言、尸检报告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所以,李某作为亲生父亲,长期虐待并放任儿子死亡,主观恶性极强,采取断绝食物、限制自由方式导致死亡,手段残忍,且严重破坏家庭伦理秩序,原则上应判处死刑。 不过,无证据表明李某直接实施暴力杀害行为,如殴打致死等,本案并未未适用死刑。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