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老师在学校食堂点了一条鱼,结果吃的时候因和同事说话,导致未注意到鱼刺,被鱼刺卡住了食道,后来通过手术,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学校去人社局为女老师申请了工伤认定,可人社局认为女老师是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受伤的,且是中午休息的时候,不符合工作时间这个条件。之后,女老师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当天清晨7点,唐老师就赶到了学校考点。签到、领取监考工具、参加考前考务会、核对考生信息……一系列准备工作下来,她丝毫不敢懈怠。 上午9点考试正式开始,唐老师坚守在考场内,严格按照监考流程把控每一个环节,直到11点30分考试结束,才拖着略显疲惫的身体走出考场。 此时已过正午,学校安排监考老师在食堂统一就餐,既是为了节省时间,也方便大家下午继续投入工作。 12点左右,唐老师和同事们走进食堂,刚打好饭菜坐下,就遇到了学校负责考务工作的领导。领导主动询问上午的监考情况,是否出现考生违规、设备故障等问题。 唐老师一边端着餐盘吃饭,一边认真向领导汇报考场内的情况,从考生入场检查到答题过程中的纪律维护,都一一说明。 因为专注于和领导沟通工作,唐老师没太留意餐盘里的菜。 当她吃下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里面混有鱼肉,就直接吞了下去。下一秒,喉咙突然传来一阵尖锐的刺痛,她被鱼刺卡住了。 唐老师瞬间皱起眉头,下意识地咳嗽、吞咽,可刺痛感不仅没缓解,反而越来越强烈。 领导和同事见状,赶紧让她喝醋、嚼馒头,尝试了多种民间方法,鱼刺却始终卡在喉咙里,丝毫没有松动的迹象。 想到下午1点30分还要继续监考,唐老师强忍着疼痛,简单扒了几口饭就放下了筷子,提前回到考务办公室准备下午的工作。 整个下午,喉咙的剧痛让她坐立难安,额头上不断冒冷汗,说话也变得沙哑,但她还是咬牙坚持完成了监考任务,直到下午5点考试全部结束,才在同事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 起初,医生尝试用喉镜取出鱼刺,可鱼刺位置较深,几次尝试都没能成功。 没想到,接下来几天,唐老师的病情突然加重,不仅吞咽困难,还出现了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 再次检查后,医生告知她,鱼刺已经引发了胸腔感染,还伴随气胸、胸腔积液等并发症,情况十分危急,需要立即住院手术。 住院期间,唐老师的病情又出现了新的变化,血栓、肝功能受损等问题接连出现,治疗方案一次次调整,住院时间也从最初预计的10天,延长到了75天。 直到当年9月底,她才终于康复出院,可光是医疗费用就花去了6万多元。 学校得知唐老师的遭遇后,考虑到她是在执行监考任务期间受伤,主动整理材料,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希望能帮她减轻经济压力。 然而,2014年10月,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给了唐老师和学校沉重一击。 人社局认为,唐老师在食堂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她被鱼刺卡喉是因为自己吃饭时疏忽大意,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这样的结果让唐老师难以接受。 她认为,自己当天放弃休息参加监考,中午就餐是学校统一安排,且就餐时还在向领导汇报工作,整个过程都与监考任务紧密相关,受伤理应属于工伤。 在与人社局多次沟通无果后,2014年12月,唐老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成都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属于工伤”展开激烈辩论。 人社局坚持原有观点,强调工作时间应限定在考试监考的具体时段,中午就餐属于个人休息时间;工作场所也仅包括考场和考务办公室,食堂并非工作相关区域;而被鱼刺卡喉是个人用餐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与工作无直接关联,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唐老师的代理律师则反驳称,唐老师当天的监考工作具有连续性,上午考试结束后,下午仍需继续工作,学校规定的就餐时间和地点,是为了保障监考人员能及时恢复体力、顺利完成后续任务,应视为“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的合理区域”,就餐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此外,唐老师就餐时正在向领导汇报工作,并非单纯的个人用餐,被鱼刺卡喉属于意外事件,而非主观疏忽,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老师在学校安排下参与监考,其活动范围和时间均与该工作任务紧密相关。 学校指定的食堂是为保障监考工作顺利开展而提供的就餐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中午就餐是完成后续监考任务的必要生理保障,应纳入工作时间范畴; 且唐老师就餐时仍在处理工作事务,其受伤与执行监考任务存在直接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信源:江西民生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