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做钢材批发,接到一单大生意,客户要她把66吨盘螺,发到指定的项目上,客户打来20万定金,女子立刻发货,货到签收之后,客户把尾款给她支付,万万没有想到,第2天女子发现,账户被冰结了,女子到银行一问,是这笔资金有了问题,女子找警方询问,我正经做生意卖钢材,怎么就把我的账户冻结了?警方说这是涉诈资金,有可能要退回受害方,女子大哭: 我钱也没了,货也没了,我正常做生意,我怎么能知道这个资金是哪里来的? 杨女士做钢材批发生意,她经验丰富,还在某平台上发布了销售信息。 8月28日,平台上来了位客户,客户联系她说,要买66吨螺纹钢,要她报出价格。 俩人谈好之后,客户给她地址,要她把货发到河南商丘,他们在那里有一个项目。 对方打过来20万定金,杨女士收到定金,确认无误,可她又发现,联系他的这位客户,显示地址是在广东深圳。 杨女士略加疑惑,但客户解释,是他们的工作项目目前在商丘运作。 杨女士没有多想,毕竟做大生意的人,无论在哪里,都能拓展出他们的业务。 随后杨女士立刻安排,把66吨螺纹钢如数发货,没过多久,物流显示,货物平安到达,对方顺利签收,这一单生意非常的顺利,客户很快就把尾款支付。 杨女士收到尾款,又把进货款支付给了市场方,这单生意做的如此顺利,皆大欢喜,杨女士心里美滋滋的。 可她万万没有想到,第二天她做生意转账,突然发现账户被冻结,账户上显示: 只收不付,不允许做交易,如有疑问,请携带有效证件到我行柜台处理。 杨女士以为是误会,立刻拿着身份证赶到银行,银行回复她说,她的账户被山西警方给冻结了,是这批资金有了问题。 杨女士连忙联系那位采购钢材的客户,客户对杨女士进行了安抚,他要杨女士不要着急,他会立刻核实情况。 然而过了两天,杨女士再度联系他询问情况,可电话拨了几遍,显示对方已经无法接通。 对方失联了,杨女士心里害怕,立刻又联系了收货方,可收货方电话,依旧无人接听,钢材已经被他们给转走了。 杨女士惊出一身冷汗,又联系到山西警方,希望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警方回复她说,山西有个人被诈骗了,这笔货款是涉诈资金,有可能会被原路返回。 杨女士急了,如果原路返回,那她岂不是落了个两手空空?她把货物已经发给了对方,钱再被原路返回,她平白无故的,导致钱货全都没了。 这样一来,她又成了新的受害者,不但货款没了,就连发出的货物也被对方骗走了。 谁知工作人员并不听她多说,反而告诉她说,这笔款项对你来说是货款,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被骗的钱! 杨女士心里委屈,我是正经做生意的,正常卖货收款,我们普通做生意的人,怎么知道这笔钱是从哪来的? 事情不但如此,杨女士把进货钱支付给市场方,就连市场方的账户也被冻结了。 工作人员只说,现在说啥都没用了,至于杨女士的卡什么时候解冻,给不了答案,得要她们本地人联系他们,看看现在怎么弄。 杨女士没了办法,只好又去找本地警方,警方要她准备好材料证据,等事情查清楚了再说下一步该咋办。 可杨女士难过,受害者的钱返回去,那自己又成了新的受害者,她不能接受,真正的诈骗者却把她的货转走了。 本地警方告诉她说,如果需要配合调查,需要山西警方发函过来。 杨女士感到非常的委屈,她做生意,对这种事情,真的是防不胜防。 警方给她提醒,以后再做大额交易,一定要擦亮眼睛,一定要核实清楚对方的情况,发现有哪里不对,千万不要轻易去做交易。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账户进行冻结。 山西警方因有人被诈骗,涉案货款被认定为涉诈资金,为防止资金被转移,依法对杨女士的账户进行冻结。 《最高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虽然涉诈资金需要依法追缴并返还给最初的受害者,但如果杨女士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这笔货款,即不知道资金是诈骗所得,交易是真实合法的,且支付的对价合理,那么这笔资金不应被追缴。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杨女士有完整的钢材买卖合同、物流发货记录,且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如果她能向警方提交这些证据,证明自己在交易过程中是善意的,那么她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