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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一名男子的妻子在工厂上班时突感不适,回家休息后不幸离世。悲痛之余,一位

湖南永州,一名男子的妻子在工厂上班时突感不适,回家休息后不幸离世。悲痛之余,一位同村村民给他出了一个“主意”,声称只要把尸体运到公司大门口闹一闹,就能认定工亡拿到赔偿。男子照做了,最终的确得到了赔偿,可故事并没有结束。村民反过来索要五万元“支招费”,男子不给,最后闹上法庭,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事情发生在2023年。李某的妻子在工厂上班时身体不适,请假回家,本以为休息一下就能缓过来,却在次日凌晨不幸去世。噩耗传出,村里人纷纷过来帮忙。就在这个时候,同村的唐某走上前,拍着胸脯说,他有办法帮李某争取工亡赔偿。唐某提出的条件很简单:等拿到赔偿款之后,李某必须分给他五万元。 在悲痛与迷茫之中,李某选择相信了唐某。当场先给了他一万四千元。之后,他按照唐某的说法,把妻子的尸体运到工厂门口,拉起横幅,用这种方式施压。随后,李某又请了律师,通过劳动仲裁,最终成功认定工亡,拿到了赔偿。 拿到赔偿的那一刻,李某心里百感交集。他知道唐某所谓的“支招”,不过是个偏方,真正让结果落实的是律师和仲裁程序。但唐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认定是自己帮了大忙,于是跑来索要约定好的五万元。 李某拒绝了。他只承认之前给过的一万四千元,其余的一分不肯再出。理由很简单:唐某不过动了动嘴皮子,说白了就是“出点馊主意”,怎么能拿走这么大一笔钱?两人吵得不可开交,唐某一怒之下,把李某告上法庭。 事情到了法庭,焦点在于两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表面上看,唐某和李某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算成立。按照这一点,唐某并非全无依据。 但关键在于合同内容。法律规定,合同的效力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即使双方自愿,也属于无效合同。这就是问题的根源。唐某教唆李某“停尸闹事”,扰乱企业秩序,实际上触碰了法律底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企业、机关秩序的行为,严重时可处拘留罚款。这样的“支招”,明显不合法。 再看《民法典》第153条,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所谓公序良俗,就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事行为的底线。唐某收钱的目的,正是建立在违法和不当行为之上。这样的约定,自然不能受到法律支持。 一审法院起初认为,唐某和李某的约定虽属口头合同,但系双方真实意思,具有约束力。不过考虑到金额过高,只判令李某再补一万元,加上之前给的,共2.4万元。李某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则直接否定了这一约定的效力。理由很清楚:唐某所谓“支招”,核心就是违法行为,与公序良俗相悖,合同无效。最终,二审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求,李某不再需要支付剩余款项。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结果并不意外。首先,合同自由不是绝对自由,法律给合同划了一条“红线”,一旦越界,合同再清晰也没用。其次,违法行为不会受到保护。唐某如果真的帮忙提供证据,走正规法律途径,还可能有劳动报酬的说法。但他鼓动的是“停尸闹事”,这样得来的所谓帮助,本身就不具备任何合法性。 案件背后,折射出几个值得警醒的社会现象。第一,很多普通人法律意识淡薄。李某在亲人去世的打击中,缺乏对工亡认定的了解,才会被所谓的“支招”牵着走。第二,信息不对称滋生了机会主义。有些人利用别人对法律的无知,抛出看似“有用”的办法,从中牟利。第三,极端维权手段不仅违法,还可能让受害者陷入新的麻烦。真正能保障权益的,还是法律程序。 如果没有唐某,李某照样能通过仲裁认定工亡,只是会多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唐某所谓的“偏方”,除了扰乱秩序之外,价值微乎其微。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合同并非只要有约定就一定生效,违法与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法律从来不保护。唐某以为可以轻松拿钱,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李某通过正规途径获得赔偿,这才是真正被法律认可的维权方式。 最终的判决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任何人想靠违法行为牟利,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正当的维权,才是唯一能走得通的路。 社会需要规则来维系,而法律就是最坚固的防线。无论是村民之间的小事,还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大事,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偏门的路,看似省事,实则是陷阱。

评论列表

新的明天
新的明天 2
2025-09-15 19:09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别人失去妻子还有勇气问人要钱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