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女子带1岁孩子入住酒店,仅1个小时后,孩子状态就不对劲了,女子这才发现,孩子竟误食了洗手台下面放着的蟑螂药,她连忙带孩子去医院洗胃。事后,女子认为酒店没有尽到提示义务,酒店却表示,女子自己监管不当,应担责70%,他们只需担责30%。 据法制进行时报道,8月24号那天,女子带着自己1岁大的孩子入住了一家酒店。 本以为就是一次平常的入住,谁能想到,才过了1个小时左右,就出了让她揪心的事。 事发时,这位妈妈突然发现孩子状态不对劲,出现呕吐等症状。 她这才发现,孩子不知道啥时候把洗手台下面放的蟑螂药给吃了。 这可把女子吓坏了,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就怕孩子出点啥大问题。 酒店那边的工作人员听到这事儿,也马上给出了建议,说赶紧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看吧。 女子也不敢耽搁,抱着孩子就往儿童医院急诊科跑。 到了医院,医生说孩子得洗胃,女子看着孩子遭罪,心疼得眼泪直在眼眶里打转。 现在孩子还在医院输液,虽然精神状态看着还行,好转一些了,但咽部有点充血,但女子心里一直悬着,就怕留下啥后遗症。 从女子提供的就诊单上能清楚地看到,上面写着“患儿于2小时前误服蟑螂药,具体剂量不详”。 酒店方告诉女子,他们用的蟑螂药,里面的主要成分是0.05%的氟虫腈。 事后女子越想越气,就质疑酒店,说他们在放蟑螂药这种有害东西的时候,咋就不设个警示呢?要是提前提醒一下,可能也不会出这档子事。 然而,酒店的回复让她火冒三丈。 酒店方面表示,虽然他们也有责任,但女子作为孩子的母亲,没有监管到位,所以这件事,酒店只担30%的责任,剩下70%的责任,由女子自己承担。 女子一听这个责任划分,那是相当不满,觉得酒店就是在推脱责任。 自己带着孩子来住酒店,酒店就有义务保证孩子的安全,现在孩子吃了蟑螂药,酒店咋还能把大部分责任推到她身上呢? 当天,有记者联系了酒店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这事儿他们已经报警了,现在具体啥情况他们也不太清楚,事情还在处理当中。 记者又多次拨打酒店经营者的电话,可一直都没人接。 目前酒店方回复称已报案,正在按司法程序处理。看起来酒店是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件事,从妈妈的角度来说,孩子才1岁,啥都不懂,自己作为家长,肯定是尽心尽力地照顾着,可没想到在酒店会出这样的事。 她觉得酒店没做好安全措施,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而酒店呢,可能觉得自己也有点冤。放蟑螂药也是为了消灭害虫,给客人提供一个干净的环境,谁能想到孩子会去误食呢? 他们觉得家长也有看护孩子的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酒店。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道理。这事儿到底该怎么解决,还得看司法程序的结果。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酒店的这个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环境。 酒店为防治害虫使用蟑螂药符合经营需求,但未在放置处设置警示标志,如"有毒物品,请勿触碰",未尽到对潜在危险,比如儿童误食的防范义务。 蟑螂药放置在洗手台下方等儿童可能接触的区域,酒店未采取隔离措施,存在管理疏漏。 因此,酒店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酒店主张"家长负70%责任,酒店负30%责任",依据可能包括: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家长未全程看护1岁幼儿,导致其接触危险物品,存在监护疏忽。 第二,酒店虽未设置警示,但蟑螂药本身非公开摆放的"危险源",且误食事件具有偶然性。 法院可能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酒店承担次要责任,家长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如果家长主张蟑螂药本身存在缺陷,如包装易开启、无儿童防护设计,可依据本条追究生产者责任。 但本案中,蟑螂药成分符合标准,包装也没有明显缺陷。 误食是因为酒店放置不当,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 因此,产品缺陷责任不成立,但可佐证酒店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责任。 不过这也给所有家长提了个醒,带孩子出门的时候,一定要时刻留意孩子的动向,不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 而酒店等公共场所,在放置一些可能对人有危害的物品时,也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类似的意外再次发生。 希望孩子能快点好起来,也希望这事儿能有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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