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北京,丈夫突然要求离婚,女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才发现丈夫卖掉房子后,又跟他父母买了一套房子,还把房子登记在男子母亲名下,女子什么都分不到。女子傻眼:自己从浙江远嫁北京,辞职和丈夫一起打拼,结果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反而换来一身债,公平吗?
据8月28日纵览新闻报道,姚女士是浙江人,18年前,她原本有一份稳定的工作,生活虽然平淡,但是也算安稳。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来自北京的一名男子,两人一见钟情,感情迅速升温。
为了能和这个男人结婚,姚女士做出了一个大胆而又冲动的决定:辞掉工作,远嫁北京。
就这样,姚女士毅然决然地辞掉了工作,跟着这个男人来到了北京,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姚女士没有出去上班,而是帮着丈夫一起经营着一家公司,两人每天早出晚归,跑市场、拉客户、四处奔波,姚女士帮丈夫和公司渡过一次又一次的难关。
甚至有一次为了渡过难关,两人还把丈夫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子给卖掉了,卖房子的钱,如同及时雨,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姚女士原本以为,他们的苦日子终于熬到头了,以后的生活会越来越好。
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一场噩梦正悄然降临。
2024年2月,丈夫突然要求离婚,姚女士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曾经那个信誓旦旦说要给她幸福的男人,为什么会突然提出离婚。
可丈夫态度坚决,一定要离婚,姚女士只能接受这样的现实,冷静下来后,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她这才发现:自己和丈夫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反而还欠了一屁股债。
并且就在丈夫卖掉房子后,竟然拿着卖房子的钱,又跟公婆买了一套房子,而且这套房子只写了婆婆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这套房子跟姚女士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姚女士气得浑身发抖,她感到自己被丈夫一家做局了!
自己为了这个家,辞掉工作,远嫁北京,婚后帮助丈夫度过一次又一次的难关,可丈夫却如此对她,自己嫁给对方18年,最后却是这样的结局,公平吗?
她认为丈夫卖掉的那套房子的房款,自己应该可以分得一部分。
可丈夫一家人却说房子跟姚女士没有任何的关系,姚女士没得分。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有人说,看完姚女士的遭遇,脑海中有了画面,两人结婚18年,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女方的陪嫁可能在这18年中作为共同生活开支已经用完了,然后自己拉着一个行李箱离开,男的跟父母还有房子,还能过正常人的生活,可女方要怎么办?
也有人说:女人任何时候都要给自己留好退路,不要对所有人都掏心掏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这套房屋是姚女士丈夫婚前购买的,那么有可能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姚女士是不能分得出售款的。
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共同还贷或者对房屋进行了共同改造、装修等房屋增值行为的,那么增值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一方婚前财产虽属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姚女士和丈夫在婚后共同打拼公司,在面临公司资金困难时卖掉该房屋,卖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卖房所得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这表明卖房款已经融入了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之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卖房款用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如丈夫未经姚女士同意,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父母买房,那么姚女士是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返还的。
新买的房屋登记在姚女士婆婆名下,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公婆所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姚女士就完全无法主张权益。
如果她能够证明购买该房屋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款或者经营所得),并且购买行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目的,那么姚女士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姚女士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丈夫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她有权要求丈夫少分或不分财产。
夫妻一场,结婚18年,本应该是相濡以沫,互相理解和尊重的,如果只有算计,那姚女士就真的不值了。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