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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男一女在店里挑玉镯,不料,男子一个手滑,把玉镯掉在了地上,店员拿起一

河南郑州,一男一女在店里挑玉镯,不料,男子一个手滑,把玉镯掉在了地上,店员拿起一看,镯子裂了,这下原本能卖6-7万的镯子最多只能卖1万了,店家让男子按5万进货价赔偿,可男子却质疑道,万一他摔之前,镯子就有裂痕呢?他最多只能赔偿5000,用于修复。然而,男子协商不成,还被老板骂了一顿…

8月12号,大参考报道,这天,某玉器店里来了一对男女,两人想挑选一个玉镯。

两人看了一会后,看上一个心仪的,就让店员从柜台里拿出来,给他们好好看看。

店员取出镯子后,男子拿过玉镯,这时店员按照规程,转身取出一个托盘,准备让顾客把镯子放到盘子上看。

谁知,男顾客刚准备把玉镯转移到托盘上,竟然一个手滑,把价值数万的镯子不小心摔在了地上。

店员见状,连忙捡起镯子,并仔细检查起来。

“没碎吧?”男顾客关心地问道。此时店里好几双眼睛都聚焦在被摔的玉镯上。

不料店员检查后脸色骤变,说完了,有裂痕了。

接着店员表示,这原本能卖6-7万的镯子,现在只能卖1万出头了。

可男顾客却心存疑虑,说这裂痕真是我摔出来的?万一原本就有呢?能证明我接手时是完好的?

然而,店员坚称不可能,说我们花钱进货,咋可能买个瑕疵品回来卖?你要是怀疑本来就有,你能拿的出证据吗?

双方争执不下,只好找来记者求助。

记者问男顾客,你当时拿手上有没有看镯子是否是完好状态?男顾客说没有。

事情到这里,也说不清了,男顾客退了一步,提出折中方案,说他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赔5000,用于镯子的修复。

但店员当即拒绝了,他们觉得男顾客真有意思,桌子价值摆在那里,赔5000就想了事,怎么可能?

店员表示,有事就承担责任,去解决问题,别扯什么人道主义,你起码得把本钱给我们。

但是,对于本钱这件事,双方又有了分歧。

男顾客说,一开始,店员让他以5万的价格把镯子买了,说是进货价,后来协商到4万,男顾客不信,就问到底多少钱,最后对方说是3万8,价格来回变了三次。

他怀疑,店家是在讹他。

店员表示,价格之所以一再降,只是因为想尽快处理这件事,仅此而已,我们认亏了,没有讹人。

我们又没上来就让你赔几十万,怎么就讹人了?

后来,因为赔偿金的事,老板给店主男顾客打了个电话,根据男顾客提供的通话录音,当时双方火药味十足,老板甚至爆了粗口。

老板说,你能不能站我们立场,为我们想想?我们就是做生意的,你把东西弄烂了,我们就一个诉求,你赔钱就行了。

男顾客说那你们站我立场上想想,我到店一分钟都没有!

老板反驳,说这不是到店几分钟不几分钟的事,你没拿好是你的原因。

男顾客不乐意地说,你们一直说是我的责任,你们自己一点责任没有?老板说我们连0.01%的责任都没有,跟我们有啥关系?

男顾客表示,你们提前告诉我东西属于贵重物品,要轻拿轻放了吗?

老板怒怼,你都没有放,你直接拿起来就摔了,接着就爆了粗口。

如今,由于双方对于裂缝是谁造成的,以及玉镯的真实价值存在争议,最后双方都选择走法律途径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双方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例的核心争议,在于责任归属。

根据该法条,侵权责任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

首先是男顾客存在过错行为,即在转移玉镯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玉镯摔落。

其次,玉镯因摔落产生裂痕,价值大幅贬损;最后需证明裂痕系男顾客摔落行为直接导致。

商家主张裂痕由男顾客造成,但未能提供交接时玉镯完好的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验货记录。

然而,男顾客未在接收玉镯时检查状态,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商家未履行"贵重物品轻拿轻放"的提示义务,可能被认定存在管理疏失,需承担次要责任。

在无明确证据证明玉镯原有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定男顾客承担70%-90%责任,商家因未尽提示义务承担10%-30%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另一个争议在于玉镯的实际损失认定。

商家需提供进货凭证、近期同类玉镯销售记录等,证明3.8万元为合理成本价。

裂痕导致玉镯价值贬损,但修复费用可能低于直接购买新镯的成本,需通过专业鉴定评估实际损失。

男顾客质疑商家虚构成本价,要求查看进货发票属于合理诉求;商家主张"按成本价赔偿"需以证据链完整为前提,否则可能被法院调整至合理范围。

法院可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玉镯价值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赔偿依据,而非完全采信商家或顾客的单方主张。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