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能为自己的儿子辩护?”湖南永州,一“90后”医生先后与2名未满14周岁的女网友发生关系,被控强奸,一审获刑有期徒刑8年。其作为检察官的父亲担任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提出疑似网恋、不构成强奸等意见,虽未被采纳,但二审法院以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为由,改判有期徒刑6年。 对此网友纷纷,不少网友质疑,这位父亲作为检察官,理应当回避,却以“近亲属”的身份为儿子辩护,恐影响司法公正。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儿子犯罪,父亲身为检察官要不要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儿子犯罪,父亲身为检察官,是不能以检察官的身份介入案件,理应当进行回避。 2、儿子犯罪,父亲身为检察官不能以检察官的身份参与案件,能不能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参与案件? 答案是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最高院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条更是作了详细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可见,检察院的现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辩护人,但若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也是可以担任辩护人的。 也就是说,像本案这样,儿子犯罪,父亲身为检察官不能以检察官的身份参与案件,但是可以以儿子辩护人的身份参与案件。 3、最后,法律不强人所难!检察官也是人,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可能坐视不理,为儿子辩护也是天经地义,符合伦理常情的事情,也正是因此,法律才开了个口子。 其实,类似的事情比较少见!往往会得到更多的关注!最终得出来的判决结果,往往也更加准确!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男子强奸少女获刑 检察官父亲当辩护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