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90后男医生在网上认识了俩女孩,先后和俩女孩在不同的酒店发生了关系,谁知因为女孩未满14岁,男医生以性侵为由被刑拘,不过,男医生却辩解称自己没有和女孩发生过关系,而且女孩体内也没有男医生的遗传物质。讽刺的是,男医生的父亲是副检察长,为了帮助儿子,决定以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 女孩来某是当地一学校的女学生,事发当天,来某的母亲发现孩子放学后一直没回家,直到第二天早上才回来,后来,来某母亲从女儿的聊天记录发现了,来某和一男子聊天暧昧,而且男子还给女儿发来了酒店定位,于是,来某母亲带着女儿报了警。 不过,经过一番检查,并未在来某体内发现有男性遗传物质,不过,来某却表示和一男医生刘某有过三次亲密接触的行为,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还与一名女学生廖某有过三次紧密接触行为,于是便将刘某刑拘了起来。 随后,案件来到了法院起诉阶段,因为刘某的父亲是当地检察官,甚至一度担任副检察长分管刑事工作,于是,其父亲刘先生也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了诉讼,庭审时,刘某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和两名女孩发生过关系,其父也表示,这些证据不能证实儿子和这两名女孩发生过关系。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这本质上不是QJ,因为女孩是自愿去的酒店,自愿和对方发生的关系,只不过因为年龄问题才案发的。 还有网友说,其父亲是检察官,这一辈子打击了多少犯罪嫌疑人,没想到,最终却要以儿子辩护人的身份和同事正面对抗,以后再单位还怎么混? 其实,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一律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很清楚,原则上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都是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无论女性同意与否,在法律上是不看的,就是说即便女生同意发生关系,但是因为不满14岁,在这种情况下,同意也是无效的。 但是,性侵意见又提到,对于已满12岁不满14周岁的女性,要结合言行举止、身体发育等情况综合判断,虽然性侵意见开了一个口子,就是对于确实不知情的,可以做出无罪处理,但是,也要从严审查,即查明被告人到底有无可能知晓女孩不满14岁。 所以,原则上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关系,是一律要被认定为犯罪的,除非嫌疑人是真的不知情,而且从受害人体貌特征来看,也不像是幼女的情况下,嫌疑人才有可能脱罪。 而对于刘某父亲参与辩护,其实是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即近亲属是可以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但是,有人说这难道不要回避吗,毕竟刘某父亲是当地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其实,需要回避的话,是除非儿子的案子在检察院的时候,分到了父亲手上,这个时候,父亲就要做出回避了,毕竟与此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公正的,那么,这个时候,作为父亲是不得不回避的。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刘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改判为6年。 当然,因为受害人体内未检出嫌疑人的遗传物质,加上询问笔录存在故障问题,曾经一度成为刘某方辩解未实施犯罪的依据,但是最后法院并未采纳。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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