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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因不满离婚案的判决结果,持刀到审判法官家中威胁,踢门、咆哮、持续敲法官

上海,男子因不满离婚案的判决结果,持刀到审判法官家中威胁,踢门、咆哮、持续敲法官家里的门窗等,行为恶劣,并且还扬言称要跟法官同归于尽。后来警察到案维持秩序,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大象新闻7月22日报道称,事发于上海,一名男子小张,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不是很满意,于是决定报复警官。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期间,2024年8月20日,小张前往上海市南翔人民法庭,踢踹门禁、咆哮吵闹、甚至阻碍现场的车辆通行,并且,还将未成年家属滞留在法庭,这些行为都涉嫌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当时,嚣张就扬言,将会伤害法官,一定会去报复他。现场审判人员对其进行劝说,但是劝说无果,后来小张被依法处以5日拘留。

事情又追溯到2024年11月份,在离婚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小张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意。

他直接手持短柄匕首,以及一把单刃短刀,来到当初审判他的案件的法官家里。

只见他站在法官门口叫嚣:“你给我出来!你的判决不公平,你出来,我要跟你同归于尽!”

看到法官没有出来,小张又持续敲击法官的家门,脚踢大门,而且还在持续咆哮。

当时小张就扬言,一定要跟法官同归于尽。这对屋内的法官情绪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当时为了保障法官的权益,法官保障办立刻报警,第一时间前往到事发地点,警察赶往现场协助处置、安抚好现场法官的情绪,小张则被强制带去派出所进行审讯。

最后,在公检法三方联动处理之下,小张因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极其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

人民法院指出,坚决依法惩治列如张某的违法行为,如此才可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尊重司法权威。

1.如果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可以采取什么手段去继续为自己维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对于法院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进行维权。在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并且裁判结果尚未生效,就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的时间为,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收到裁定书10日之内,在受理时限之内进行上诉。后期移交到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二审可以改判、发回重审或者维持原判。

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之后,上诉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审判人员确实存在贪腐、枉法裁判等行为,上诉人可以向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可以向检察院提交违法犯罪线索。

总之,正规途径上诉维权,维权需要遵循法定时限与程序,上诉是首选,再审查主要是纠正错误。

但是,不是像本案中的小张这样,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也不采取正规的途径维权上诉。

而是采取阶段的犯罪方式来处理,很明显,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后期只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2.持刀辱骂威胁法官,并且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具体量刑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判定。典型情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这类行为情节较为恶劣。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当事人持刀辱骂且对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面临刑事制裁,承担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张某手持短刀刃,前往法官家中,扬言要跟他同归于尽,这类情节属于非常恶劣的辱骂恐吓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这种比较恶劣的、持刀辱骂威胁法官的行为,行为人张某,最终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况,有些人对于法院审判的结果不满意,但是可以合理上诉,只要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再次提交材料上诉审理。

这是正规的途径,但是面对小张这种偏激的做法,大家对此是否存在其他的看法呢?欢迎大家前往评论区一起讨论起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