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43岁离异女子,和23岁离异男子姐弟恋,她怀孕后想奉子成婚,却被婆婆拒之门外,婆婆:你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儿的,我儿子那方面不行,你和前夫的儿子,跟我儿子差不多大,你休想老牛吃嫩草。女子大怒:那咱就去做亲子鉴定,我有房有车,能图你儿子啥?接着,女子又爆出男友的一个猛料,让准婆婆哑口无言。 7月6日。据潇湘晨报报道,43岁的李女士离婚后,带着20岁的儿子独自生活。 李女士自己开了个服装店,挣钱养儿子绰绰有余,但一个人过日子孤独寂寞,虽然婚姻破碎,李女士还是向往爱情,她渴望一个可以依靠的肩膀。 李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一23岁的男子,一来二去,两人暗生情愫,竟然不顾年轻差距,毅然决然走到一起。 李女士是奔着结婚去的,男友也不是玩玩而已,他平时连10块钱一件的地摊衣服都不舍得买,每天除了上班就是回家,也没不良嗜好。 李女士需要的就是这样一个,可以跟她相扶相携,踏实过日子的男人。 让李女士惊喜的是,准婆婆没有嫌弃她比男友大那么多,还承诺,只要她怀孕生子,她就帮着看孩子,准婆婆抱孙心切。 可让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她把怀孕的喜讯告诉婆婆时,她却当场翻脸,直接把李女士拒之门外。 更让李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准婆婆侮辱她的人格,说孩子不是她儿子的,她儿子那方面不行,压根不能怀孕。 据准婆婆说,她儿子生育方面不行,一直吃着药呢,李女士肚子里的孩子不可能是自家骨血。 李女士大怒,那方面不行,吃药难道就不能治好吗?她是个洁身自爱的人,孩子是谁的,她比谁都清楚,嫌自己年纪大就直说,凭啥侮辱人? 据李女士了解,在自己之前,男友还谈过一个比他大17岁的女友,对方也怀孕了,准婆婆还是棒打鸳鸯。 李女士怒斥准婆婆,不要再往自己身上泼脏水,孩子是不是男友的,生下来可以做亲子鉴定。 李女士感觉很委屈,她有车有房有收入,啥都不图男友的,就想找个对自己好的男人,一起同心同德过日子,怎么了?妨碍谁了? 虽然她比男友大20岁,可年龄不是爱情的阻碍。 准婆婆一看,干脆说出自己的顾虑,在她看来,李女士和前夫生的儿子都20岁了,才比自己儿子小三岁,如果儿子把李女士娶进门,还带着一个拖油瓶,将来,她儿子娶妻生子,那不都是儿子的累赘吗? 但不管婆婆怎么反对,关键还得看男友什么态度,这时,男友发话了,他想跟李女士把日子过好,虽然母亲从中作梗,但他也没说啥,这中间有误会,说开了就好了。 男友认为,年纪比自己大的会疼人,会过日子,很顾家,他就喜欢年长成熟的女人。 经过调解,李女士,男友,还有准婆婆终于冰释前嫌,打开心结。准备一起到医院咨询,也不知道准婆婆到底有没有放下对李女士的成见。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案中,婆婆质疑李女士腹中胎儿与其儿子的血缘关系,属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 李女士或男友作为“父或母”,如果对婆婆的质疑提出反驳,可主动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事实。 李女士明确表示“随时鉴定”,符合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即质疑方需提供初步证据,被质疑方应配合鉴定。 如果婆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推定其主张不成立,即默认孩子为男方亲生。 如果亲子鉴定结果确认男方为生父,婆婆需承担抚养义务,且不得以年龄差距为由干涉婚姻自由。 如果男方故意隐瞒生育能力问题或亲子关系不成立,李女士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中,婆婆以“年龄差距大”“女方儿子未来会成为累赘”为由反对婚姻,已构成对李女士和其男友婚姻自由的干涉。 任何第三方,包括父母无权以主观意愿阻挠成年子女的婚姻选择。 法院或调解机构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沟通化解矛盾,如本案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共识。 如果婆婆继续采取侮辱言论,或阻挠行为,李女士可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通过《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亲子鉴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解决血缘纠纷。 质疑方需提供初步证据,如男方生育障碍医学证明,否则需配合鉴定。 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建议权”不延伸至阻挠或侮辱,如本案婆婆的贬损言论。 如果调解无效,受害方可依据第1042条主张权利,排除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