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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孽!上海,78岁大妈打算把141.01平的房子卖了,换一套小一点的。刚把房子

造 孽!上海,78岁大妈打算把141.01平的房子卖了,换一套小一点的。刚把房子挂在中介,中介就开始推荐新房。5名中介一阵忽悠,大妈买下了一套116平的两室一厅,总价590万,大妈还借钱交了5万的定金。结果,大妈的老房子卖不出去,没钱交尾款了,中介又要求大妈赔100万的违约金。大妈急火攻心,心梗了,结局让人气的牙痒痒。

6月30日,新民晚报报道,女子应某已经78岁,她跟着老伴有一套141平的房子。平时就两口子住在那里,子女也有自己的房子,实在显得有些浪费。于是应某决定把这套房子给卖了,换一套小一点的。

应某来到了中介公司,把自己的房子挂出去,在得知应某打算换一套小的房子时,一下子有5名中介就围了上来。

应某心想,反正自己就是要买一套房子,索性听听中介的建议。

最后,应某选择了一套116平的二室一厅,总价590万。

中介直夸应某眼光毒辣,挑了一套最受欢迎的房子。因为这房子已经有好几个顾客看中了,中介建议应某先缴纳10万元的定金,这样的话,房子谁也抢不走。

应某表示,自己身上没有这么多钱。

中介表示这都不是问题,没钱可以借。于是中介骑着电动车,载着应某去借钱,最后借了5万块钱交了定金,接着双方就签了合同。

结果没想到,应某的老房子一直没能卖出去,又没钱缴纳新房子的尾款,应某一下子陷入了尴尬。

中介公司给应某下了最后通牒,要是还不缴纳尾款,应某就要承担100万的违约金。

应某急火攻心犯了心梗,可这件事还没有结束。应某的儿子调查得知,中介卖给应某的新房,其实是一套二手房,只有50年的产权。

目前,双方依旧在协商当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中介公司要求应某支付100万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应某已经与中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中介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既然应某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应某与中介签订了合同,并且提前预支了10万元的押金,因房子没有卖出去,应某才无力承担房费,其违约并非本意,中介直接索要100万违约金,对应某也有失公平。

第二,中介给应某介绍房源时,存在隐瞒的情况,那么签订的协议还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中介没有如实将房源具体情况进行告知,存在诱导、欺骗的情况,应某完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第三,应某因此事患上心梗,中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介隐瞒房源真实情况,本就有错在先,又以违约为由,向应某索要100万违约金,其行为与应某发病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