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合法的,怎么算作是强奸?”内蒙古,一男子和妻子婚后聚少离多,渐渐地,男子便发现对方存在出轨的迹象,还通过录音笔录到了她和另一男子侮辱自己的话语,男子忍无可忍,遂找到妻子当面对峙,在此过程中因冲动还打了对方。
而后,男子又害怕妻子离开自己,在哄其过程中与之发生关系。
不料事后第二天,男子居然被妻子报警强奸,随后被警方拘留。
男子的姐姐:“夫妻俩同房怎么能算强奸呢?”
据姐姐刘女士6月24日表示,自己的弟弟叫刘军,今年40岁,和媳妇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因平日弟弟在农场上班,很少回家,他和弟媳聚少离多,两人的感情只能算凑合。
可一年前,弟弟心里开始犯嘀咕了,觉得弟媳有点不对劲儿,好像外面有人了。
他一合计,就在卧室里放了个录音笔,想探个究竟。
这一录,还真让他录到了些不该听的话——弟媳和另一个男子说了一些羞辱糟蹋他的话。
弟弟随即跟媳妇吵了起来。一激动之下,他还动了手,可打完又后悔了,毕竟不想这么多年的夫妻感情散了。
他想哄哄媳妇,于是俩人又发生了关系。
本以为他们会就此和好。
可让弟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弟媳竟然直接报警告他强奸,表示当时是被迫的。
而后,弟弟就被警方拘留了起来。
这几个月来,刘女士为了救弟弟,东奔西走,她怎么也无法理解,两口子在一起同房怎么就构成强奸了呢?
目前,刘女士的弟弟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了3个月,案件已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事听着也实在太荒唐了些!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夫妻之间有矛盾、有争吵很正常,都说床头打架床尾和。
可谁能想到,这妻子转头就报警说被强奸,还把自己老公送进了局子,就问这刘军到哪评理去?
对于本案而言,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可能大家认为最难以理解的,莫过于刘军和妻子处在合法婚姻关系中,为什么还会构成强奸?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所谓“婚内强奸”其实是一个伪概念,强奸就是强奸,不分婚内婚外,结婚证并非是“免责金牌”!
这一点在法条中具有明确的体现。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核心要件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与“暴力、胁迫等手段”,但在其中,却并未对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出特殊限定。
这就说明,即便处在婚姻关系内,在犯罪构成上同常人无甚区别。
《民法典》第1043条也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尊重”,这本质上也是在要求性行为必须基于双方自愿。
所谓的“婚内无强奸”的旧观念,本身系源于“丈夫对妻子身体具有控制权”的封建思想。
实质是将妻子视为丈夫的附属品,这也与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冲突。
可能有人会说,那这一纸“结婚证”又到底有什么用呢?
要知道,婚姻本身就是男女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合,结婚登记系对夫妻关系合法性确认及在财产权上的保护与约束。
但人身关系的核心更在于情感与责任,而非“性义务的强制履行”。
如果有人觉得领了“结婚证”就能为所欲为,甚至用暴力强迫伤害对方,那就是把“结婚证”当成伤害人的工具,这和结婚证设立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它是用来保护夫妻好好过日子的,不是给暴力行为开绿灯的!
至于本案,如果刘军真的对妻子实施了强迫对方的行为,那么其涉嫌构成强奸罪并不异常。
从案件进度来看,如今已经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说明公安机关前期侦查认为现有证据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初步判断刘军的行为可能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当然,这并不代表“板上钉钉”,检方最后还要审查证据链是否完整。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
信源:齐鲁壹点 20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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