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案例】甲雇请乙伤害其前妻丙,声称只要将丙的手臂砍成轻伤就行,乙表示同意。当日,乙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丙的手臂(构成轻伤)。丙因患有血友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不知道丙患有血友病,但甲知道。请问呢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明知丙患有血友病,而雇请乙伤害丙,将乙当作是杀害丙的工具,是造成丙死亡的间接正犯,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主观上想的是伤害丙,客观上也造成了丙轻伤,且对丙患有血友病的事实不知情,因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教辅参考答案】:乙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丙有特异体质,乙对丙的死亡结果缺乏预见可能性,因此乙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甲还利用了乙的行为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甲还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法言法语还是用的不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