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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985毕业的知识分子,对高丙芳虚假诉讼案的这一点实在不理解:75名农民工

作为一名985毕业的知识分子,对高丙芳虚假诉讼案的这一点实在不理解:75名农民工是与包工头签署的劳务合同,和总承包方没有任何直接劳动关系的关联,高丙芳以农民工的代理人身份起诉总承包方,法院不予受理即可,怎么可能直接以虚假诉讼判其4年刑期? 虚假诉讼,核心在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欺骗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农民工和总承包方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司法关系,高丙芳并没有通过虚构法律关系,骗过法院,让法院误以为农民工是和总承包方签署的劳动关系,法院拒绝受理即可。至于农民工是否获取了劳动报酬,在法院明知劳动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这一点其实不会发生实际效果。 但本案的怪诞之处在于,一审二审竟然都认可总承包方应对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判总承包方败诉,给钱。这一点的原因大概是,国家特别重视农民工的工资,如果农民工没拿到工资,各级政府和法院都要特别重视,这次就是绕开农民工没有和总承包方有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判总承包方败诉。总承包方“粥店建筑公司”大怒,调查得知农民工的工资已经由包工头支付了,提起反诉,法院于是判高丙芳、包工头虚假诉讼罪成立。 这个案子的根本就在于国家对农民工的特殊照顾,让包工头在拿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以农民工身份去讨要,料想效果会好。结果是一审二审果然效果好,但最终被粥店建筑公司发现了“破绽”。 这个破绽就是,包工头竟然已经把农民工的工资结清了!如果包工头没有结清农民工的工资,高律师和包工头将大获全胜,这是不是很吊诡呢? 既然这么吊诡,这个案子的结果就很不该发生。如果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我觉得应该有更好的处理方式。比如,包工头的工程款还是必须要结清,但律师和包工头利用农民工身份去诉讼,应提出批评或谴责,而不应如此重判,毕竟即使虚假了,但付清农民工的工资是值得表扬的事情。 最后,应该赞扬这个包工头一句:你在没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还这么及时地结清了农民工的工资,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