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晚上10:50分下了地铁,在地铁口准备骑共享单车回家,发现车座垫鼓鼓囊囊,她打开一看,竟然是成人用品,也不知道她咋想的,竟没舍得扔,半路骑到半路,成人用品开始振动起来,她吓得赶紧给丈夫打电话叫了出来,到了小区楼下,女子才把那东西扔掉,记者了解到,这种成人用品可以在5-10米处远程遥控,网友七嘴八舌,让这件事变得扑簌迷离。
5月28日,新民晚报报道了一个晚归女子的奇葩事,在网上引起热议。
据这个女子说,她晚上坐地铁,10:59分下了地铁后,因为地铁站离家还有一段距离,所以,她需要骑共享单车回家。
以前,女子在这条路上,遇到过那种喜欢暴 露癖好的人,所以,她本想给丈夫打电话让来接,但又觉得这样太兴师动众了,就自己格外小心。
女子来到地铁口的共享单车旁边,打开刚要骑,发现单车的坐垫鼓鼓囊囊,这坐上去肯定咯屁 股,这里面到底是啥东西呢?
女子决定打开车座一探究竟,竟然发现里面有成人用品,到底是啥东西,女子也没说,可能羞于启口吧。
女子很气愤,觉得肯定是不怀好意之人的恶作剧,她把东西拿了出来,骑车就往家跑,晚上外面本就不安全,在夜幕的掩盖下,什么事都可能发生,还是家里安全。
也不知道女子咋想的,一般人看到这东西,会觉得很恶心,要么报警,不想惹麻烦那就直接扔掉了。
也不知道女子是忘了还是咋地,竟然拿着成人用品回家了,可她骑到半路,竟发现那东西开始振动。
这可把女子吓得不轻,差点哭出来,她赶紧给丈夫打电话,让他来接自己。
丈夫接到女子电话,风风火火赶来,进行了安抚,丈夫也是奇葩,竟然也没让女子赶紧扔掉,他们走到了小区楼下,女子才把把她吓得不轻的东西扔掉。
所以,女子把自己的经历发布在网上,给夜行的女孩提个醒,尤其是她回家那条路,她遇到过好多次有特殊癖好的人,让独行的女性小心一些。
女子本来是好心,却被骂惨了,因为记者得知此事,跟女子取得联系,却没得到她的回复。
大家猜测,一定是女子为了流量哗众取宠,为了满足空虚自己编的,后来发现引起热议,怕收不回了,担心被造谣而行政处罚拘留,于是就给删了。
记者在网购平台找到了这种成人用品,发现竟然可以是遥控的,遥控距离5米至10米不等。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说的是真的,那么,当时黑暗中一定有个人,在暗中观察女子的一举一动,甚至尾随其后,然后按动了遥控按钮,那确实挺危险。
但大家都认为女子瞎说,这种成人用品非常贵哦、为什么要绑在共享单车的坐位上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有钱没处花么?为了点击率也是拼了,一切都是为了流量的年代!
应该是别人用了忘记拿走了,凭啥一样的价格你比别人多享受增殖服务?敢做敢当,既然是事实,为什么发贴又删贴?典型就是自导自演的恶作剧。
自导自演?无底线制造话题。上面一个截图网友说的对,可能就是哗众取宠,后面怕收不住就删帖。不像那个寒假作业落在巴黎厕所那位,一本正经的圆谎,越圆越收不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放置成人用品并远程遥控使其振动,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恐慌、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通过隐蔽手段,在共享单车上放置可远程控制的物品,造成他人心理恐慌,符合“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存在尾随、窥视等进一步威胁,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如果女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传播,引发公共舆论混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可处拘留或罚款。
如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能触犯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如果查实有人故意放置并操控物品,其行为直接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如果女子自导自演并利用网络制造虚假话题,需承担散布谣言的行政责任;如果引发社会恐慌或资源浪费,如警方介入调查,可能升级为刑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行政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网友借机恶意炒作、传播不实信息,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可能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属实,行为人利用遥控设备在公共场所制造恐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寻衅滋事,需承担行政责任;若伴随威胁、骚扰等情节,可能触犯《刑法》。
如果虚构,女子编造虚假事件博取流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应受行政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信源:新民晚报 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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