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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为帮儿子买房,向朋友借了115万。儿子婚后住进了新房,115万的欠款却

北京,女子为帮儿子买房,向朋友借了115万。儿子婚后住进了新房,115万的欠款却没人还了。债主将女子和她的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块告了。可全家人都说不该还钱,借款和自己无关,而法院还支持了他们!

环球网5月20日报道了一起因借钱到期不还,被债主告上法庭的案例。

冯女士和丈夫田先生只有一个独生儿子,一家三口住一起。

随着儿子长大,住的地方就有点窄巴,靠攒钱买房也不现实,全家三口都是普通人,挣的工资也不多。

眼看到了儿子该结婚的年龄,买房子的钱连首付的零头都不够。

当爹的心大,可冯女士却愁的睡不着,吃不下。

没房子,儿媳妇不结婚,不结婚,啥时候能抱上大孙子?

其实家里只有她一个人着急,老公田先生认为,儿孙自有儿孙福,儿子有能力就结婚,没能力就单着,不操这份闲心。

儿子也不着急,家里就这个条件,愿意结婚的女人娶进家,不同意的就拉倒!

可冯女士心气高人又要强,眼看着亲戚朋友家里,和儿子年龄相当的都已结婚生子,可儿子还单着,她见人都低着头。

为了让儿子结婚有房住,冯女士操碎了心。

既然丈夫不上心,儿子也随意,她只好找到自己的亲戚朋友借钱。

张先生借给她115万,冯女士用这个钱给儿子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还剩下一部分替儿子还了房贷。

当时,借钱、转账、打借条都是冯女士一个人办的,家里人谁也没出面。

儿子如愿结婚住上了新房,本以为给儿子买了房欠下的钱,全家人共同努力来还。

谁知全家还是那个态度,钱是你借的,既然有能力借,那就有能力还,每个人都说和自己无关。

冯女士就是一个挣工资的普通女人,靠她那点工资,一辈子都还不上115万。

她十分痛心,还不上钱,对不住借钱给自己的张先生,可凭自己的能力真没法堵这个窟窿。

到了还款的日期,张先生拿着借条来找她的时候,冯女士只好厚着脸皮一拖再拖。

起初冯女士只是说最近手头紧,过些日子就还,用这些话敷衍张先生。

时间一久,张先生就不愿意了,我借给你钱,你儿媳妇娶回家了,房子也住上了,不按时还钱,也太对不起人了!

冯女士愧对朋友,但又确实没钱,她心一横就豁上了:钱就是还不上了,你爱咋地咋地!

张先生多次登门讨要,拿不回钱,无奈之下只好将冯女士和她的丈夫田先生,还有她的儿子儿媳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115元的债务。

张先生认为,儿子是冯女士和田先生两个人的,冯女士借钱是为了给儿子买房,这笔欠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该和妻子共同还钱。

冯女士的儿子儿媳住的房子,是用这笔借款付的首付,其中有一部分还用于还房子的贷款,小夫妻俩现在住在房子里,也应该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然而这只是张先生的一厢情愿,他认为的,也只是他认为。

法庭上,冯女士的丈夫田先生辩称,冯女士借的115万,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借的钱我没用过1分,甚至都不知道有这回事,我凭什么要和她一块儿还钱?

而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做的更绝。他们称,我们不是借钱的人,和张先生都不认识,这钱我们还不着!

到了这个地步,张先生只能怪自己当初眼拙,要知道这家人各顾各,115万捐了也不该借给她!

可气也白气,事情已经出了,目前只有仰仗法院秉公办理,能拿回自己的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怎样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借款115万,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事后追认,且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张先生又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冯女士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张先生也不能证明与他们达成借款合意,所以儿子儿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有人觉得,当事者迷,怎么看这一家人都是在做局。

先是一人出面借钱,但全家享用了这波福利,该还钱了,就和自己无关?

丈夫说妻子借钱他不知情,谁信呢?一下子拿出100多万买房会不问?谁爱信谁信,反正我不信!

也有人认为,冯女士的儿子儿媳住在母亲借钱买下的房子里,享受了利好却不想还钱,有点说不过去。

再说冯女士,如果不和家人商量好,她敢借这么大一笔钱?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就是一个局!只有张先生鬼迷心窍没看透。

总之,意思就是,这115万谁借的谁还!至于张先生能不能讨回这笔钱,那就看他的运气了。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环球网202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