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了汕尾市各区县(汕尾城区、海丰县、陆河县、陆丰市、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农村宅基地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宅基地面积
平原地区及城市郊区
≤ 80㎡/户
丘陵地区
≤ 120㎡/户
山区
≤ 150㎡/户
建筑面积
未统一规定,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限定。
建筑高度与层数
一般要求
建筑高度 ≤ 15m,
层数 ≤ 4层
总建筑面积
需符合村规民约
其他要求
用地管理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特殊区域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符合专项规划规定。
宅基地面积:
平原地区及城市郊区:每户≤80㎡
丘陵地区:每户≤120㎡
山区:每户≤150㎡
建筑面积:未统一规定,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限定。
建筑高度与层数:
建筑高度一般≤15米,层数≤4层。
总建筑面积需符合村规民约(如汕尾城区明确总建面≤480㎡)。
其他要求: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需符合专项规定。二、市级与省级标准的异同相同点:
均遵循“一户一宅”原则,面积按地形分类(平原/丘陵/山区)。
均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建房。
差异点:
面积细化:汕尾市直接明确各区县面积上限(如城区统一120㎡,不区分地形),而省级标准按地形划分。
建筑高度:省级未统一规定,汕尾市级限定高度≤15米(部分地区放宽至16米)。
三、地方标准(各区县政策)1. 汕尾城区
面积:每户≤120㎡
建筑面积:总建面≤480㎡
层数与高度:≤4层,高度≤15米
特殊要求:需符合村规民约,重点管控区执行专项规定。
《汕尾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5-04-22
2. 海丰县
面积:每户≤150㎡
建筑面积:每户≤500㎡
层数与高度:≤4层,高度≤16米
《海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海府办〔2020〕14号
《海丰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海府〔2021〕28号
《海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24修订)
3. 陆河县
面积:每户≤150㎡(单人户≤60㎡)
建筑面积:每户≤600㎡
层数与高度:≤4层,高度≤16米
补充:鼓励集体建房、多户联建,严格执行“建新拆旧”。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陆改委发【2021】5号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25-02-14
4. 陆丰市
面积:
西南镇、大安镇等:每户≤120㎡
其他镇(场、区):每户≤100㎡
建筑面积:对应≤480㎡或400㎡
层数与高度:≤4层,高度≤14米
《陆丰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陆府〔2021〕46号
5. 红海湾开发区 & 华侨管理区
面积:每户≤120㎡(参照市级文件)
其他标准:建筑高度、层数等未单独规定,执行市级通用要求。
各区县对比:
面积上限:海丰县、陆河县最宽松(150㎡),陆丰市部分镇最低(100㎡)。
建筑面积:陆河县允许最大600㎡,陆丰市最低至400㎡。
建筑高度:海丰县、陆河县允许16米,陆丰市限14米。
四、翻建与扩建翻建:需符合原宅基地面积及现行标准,且须审批;涉及危房改造的,优先原址重建。
扩建:原则上不允许,确需扩建需重新审批,并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异地建房:严格执行“建新拆旧”,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未批先建: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或整改。
超占面积:不予确权登记,超出部分按违法用地处理。
六、其他补充特殊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房需额外审批,并符合专项规划。
户有所居:人均土地少的地区(如陆河县)可探索集体建房、多户联建模式。
七、数据来源1.省级依据: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岭南新风貌.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
2.市级核心依据:
《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汕农农〔2023〕88号
《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汕市农农〔2024〕42号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2022
《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1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是多少?》2024-12-17
3.各区县宅基地地方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