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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粉碎性骨折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追赶,老板骑电动车赶上对方后,女子称对方是小偷,老板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小偷受伤后达轻伤二级,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老板立案,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处罚,但小偷却将老板诉至法院索赔41935元,法院会如何判决?熊强是四川遂宁人,多年前到广州打拼,通过努力在城乡结合部开起一个小卖部,主要售卖各类生活用品,以及一些日常果蔬,曾倩因为经常到熊强处买菜,两人逐渐熟悉起来。事发当日,曾倩去购物时,将电动车停在熊强店附近,不料买完菜准备回去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13时许,曾倩打电话给熊强,称自己的电动车被一男子偷走,要熊强去帮忙。因为熊强离现场很近,骑电动车赶过去只需要几分钟时间,熊强沿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山水城路段行驶时,在路上还遇见认识的人杨峰,于是驾驶电动车,搭载杨峰一起赶到现场。几分钟后,熊强与曾倩相遇,曾倩告知熊强,在前方推电动车的男子,就是偷车辆的人,于是熊强上前对谭波进行拦截,拦截中双方肢体冲突。谭波因此倒地受伤,当天即前往原增城市中新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检查,并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医嘱建议住院治疗,为此谭波花掉医疗费134元。后谭波报警称遭到谭波殴打,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并13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501元,熊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个月后,检方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认定谭波的伤情是由熊强殴打所造成的。为此,检方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熊强不起诉,同日熊强被无罪释放。谭波对此却不满意,将熊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41935元,包括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提出如下理由:事发当日,谭波因与曾倩发生经济纠纷,将曾倩的电动车骑走,却被叫来的熊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警方将此案分为刑事案件处理,期间,谭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年后,检察院对熊强作出不起诉决定,谭波认为,谭波受伤是熊强及杨峰共同造成,熊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谭波的健康权、生命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熊强答辩称:1.如果熊强是去打人的,肯定会带工具,但实际上并没有,熊强追上谭波后,叫杨峰帮忙看车,熊强上前去拉电动车,不让谭波推走,但谭波不肯松手,双方拉扯过程中谭波摔倒。谭波摔倒后又来抓熊强,熊强并没有打他,只是相互拉扯,并在拉扯中推了谭波,同时责备他偷车还打人,谭波看到人越来越多遂心虚离开。2.冲突是谭波先挑起来的,熊强认为自己是在抓小偷,属于见义勇为,故不同意赔偿,且谭波主张的误工费没有工资单,医药费没有正式发票。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本案庭审中,谭波陈述其报警后,派出所查阅了监控视频,但监控显示只有熊强和杨峰在步行,并无殴打的内容,直至2年后派出所找到熊强,才对他作笔录,但不清楚笔录内容;熊强称其一共做2次笔录,内容均与本案庭审陈述一致。对此,谭波以监控视频并无殴打内容,且笔录为熊强单方陈述,检察院亦有退回补充侦查,故调取监控视频和熊强的讯问笔录并无必要为由,明确表示不申请调查取证。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庭审中的陈述及谭波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熊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熊强是否具有过错。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熊强对谭波进行了殴打,但双方对谭波在争执中受伤这一结果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谭波受伤的损害后果,与双方之间的争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谭波两处受伤骨折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熊强在阻止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熊强对谭波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赔偿责任。经查实,谭波与曾倩存在经济纠纷,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是想用于抵债,尽管此事事出有因,但谭波的推车行为,并未经过车辆所有人同意,才导致本案纠纷,故谭波亦存在过错,应自负20%责任。关于谭波的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院核算损失金额为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2075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元。综上,判决熊强应赔偿谭波5848元,驳回谭波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有人脚踝粉碎性骨折,有人颈椎受伤,一周内多人树上跌落,杨梅季采摘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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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晚上7点16分,赤岸镇下水碓村西面杨梅山上,50多岁的郑女士在采摘时不慎滑倒,造成右脚脚踝粉碎性骨折,被困山中。赤岸镇专职消防队接到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派指令后,迅速出动2车11人,携带救援装备和强光...
【#男孩奔跑致店员摔伤家长被判赔11万#】楼下超市开张第一天大酬宾,她高高兴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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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奔跑致店员摔伤家长被判赔11万#】楼下超市开张第一天大酬宾,她高高兴兴带7岁儿子购物,竟惹来判赔11万余元的官司。广东惠州的赵女士认为法院判得太重了,自己要上诉。一段18秒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4月26日晚上约7:50,超市货架上摆放着琳琅满目的商品,生鲜区则摆着辣椒、萝卜和藕等。一名身着黑色上衣的女营业员端着疑似有水的盆子从该区域向左拐,当她拐向左边后眼睛一直盯着左方。此时,一名身着红色T恤的小男孩与另一名小男孩在超市里奔跑追逐,当红衣小男孩从一通道拐角处转身往右跑时,女营业员刚好走到他身后,她突然摔倒在地面部朝下,手中盆子也摔了出去。男孩母亲赵女士介绍,事发超市就在自家楼下,是重新装修后开张第一天,当时超市搞大酬宾活动,晚饭后她独自带着儿子逛超市购物。她说,进入超市时儿子一直紧跟着她,随后不久,超市里来了一名与儿子同龄的同小区小伙伴,他俩平时都在一起玩耍,不知啥时两人在超市里追逐奔跑起来。“没过多久,儿子跑来告诉我说,有个女营业员摔倒了,自己没有碰到她。”赵女士称,儿子还说自己受到了惊吓,称那名女营业员是自己爬起来的。她介绍说,自己当时也没在意,买完东西就回家了。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附近派出所民警突然敲开她家的门,“当时我们在上班,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民警说找我们有事,我丈夫下班后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得知当天那名女营业员认为是我儿子奔跑导致她摔倒的,超市报警求助,民警查看监控最终找到了我们。”赵女士回忆称,后来有一天,他们接到惠州市惠城区法院的传票,这才得知原来摔倒的女营业员谢某起诉了作为监护人的她和丈夫,还有超市。谢某在起诉状中称,她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好柿哆生活超市”,次日上班也就是工作第一天,被赵女士的儿子在超市奔跑时绊倒导致受伤,事后她前往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还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仲恺院区)做手术并住院治疗。谢某请求判令该超市赔偿她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约18.58万元,庭审时她增加诉讼请求,即由超市和赵女士夫妇共同承担该案赔偿责任。起诉后,谢某就其伤残等级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遂委托广东远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4年9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谢某构成10级伤残。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审理认定,事发当天,原告谢某在该超市第一天工作,因7岁小孩在该超市奔跑玩耍致她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谢某行走过程始终看向其左侧,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亦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劝阻。法院查明,事发后该超市已给谢某垫付9214元。法院确认谢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约19.28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约11.8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称,因案外人在超市奔跑玩耍而致谢女士摔倒,案外人系未成年人,原告谢某据此诉请案外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有据,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并无相应工作人员对案外人的行为加以劝阻,亦未向该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谢某据此诉请超市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有据,该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超市承担30%赔偿责任,由赵女士夫妇承担60%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担责10%。2025年6月6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宣判:赵女士夫妇向原告谢某支付11.57万元,超市支付4.86万元,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女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这个判决令他们感到意外,“我们不是逃避责任,我们承认有责,愿意承担10%以内的责任,这个判决判得实在太重了,目前我们正在聘请律师打算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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