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是当事人对约定的效力选择或排除的法律适用。
1 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2.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以免后期产生僵局时,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环境。
3. 户口迁移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4. 姓氏更改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5. 补偿、赔偿
(1)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困难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3)过错损害赔偿。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4)擅自处分重大财产无法追回,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6、财产分割
(1)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
(2)没有共同财产分割。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离婚后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4) 协议涉及赠与应当公证,以免后患。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最好途径。
7、债务处理
(1)夫妻之间借款。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而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则需要一方对自己所负债务进行偿还。
(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5)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
8、违约责任。
离婚协议本质是平等主体的一种合约,包含财产和人身等的内容,针对其中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此外,约定违约责任也的确可以在形式上给对方一定的震慑力,促使对方及时、足额完成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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