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伤交警赔了143万元,原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没想到两年之后再次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男子不服,直接要求交警退还143万元,谁知检察院直接驳回男子的诉求。
男子直接在法院上提出,检察院此举有违司法公正。
检察院是否有违司法公正?
男子可以要求交警退还143万元吗?
【案例摘要】在生活中,很多人情绪一上头都会做出一些无法挽留的事,在这些案件中,男子武某就因为情绪上头,砸伤了交警赔偿143万元。
武某是一个公司的老总,这一天他和公司团建之后,晃晃悠悠喝着酒就来到了停车场。来到停车场之后,武某发现自己的停车位竟然被一个警车霸占住了,因此武某直接敲了敲车窗说“这是我的停车位,你上那边靠一靠。”
停车的交警是一个很好说话的人,听到武某的话之后,就立刻倒车,想要离开武某的停车位,不过之后又来了一个开着强光手电筒的交警,他直接向武某的身上一照,说不要退。
交警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武某在天黑的时候还喝着酒来到了停车位上,怀疑武某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才让另一名交警一直停在武某的停车位上。
证明交警的话,激怒了武某,武某感觉到十分的不可思议,他在想难道是把我当成了犯案人员吗?不然凭什么要霸占我的停车位,还不让交警把警车开出去。
武某直接和这名交警争辩起来,在双方争辩的过程中,武某一时情绪上头直接顺手拿起了放在自己旁边的铁锤,砸向了交警的头上。
武某砸上交警之后,旁边就有人立刻报警,警察来到之后,控制住了武某,到了派出所,武某一直抱着头蹲在地上,深深的后悔自己的行为,觉得自己不应该情绪上头直接用铁锤砸向交警。
交警被送到了医院,在医院的检查结果出来后,这名交警头部多处重伤,脸部双手以及膝关节软骨质因为武某形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可以这么说,这名交警因为武某的行为导致自己的身体造成了非常严重,并且不可逆的伤害,需要重新取韧带,做重塑手术,手术如果留下后遗症,将会影响到他的日常生活。
武某得知交警病情之后,非常的后悔,但是好在武某自身是公司的老总,身价很高,和这名交警协商签署了合同,合同上内容说,武某将会一次性赔偿交警143万元,之后交警也不能因为病情再次向武某索要赔偿。
签署完合同,武某直接一次性赔偿给交警143万元。武某觉得这件事就过去了,但是没有想到两年之后,检察院再次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吴某,并且判决武某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武某接到检察院的公诉之后,非常的难以置信,认为这件事在两年前就已经了结,并且当时自己还赔偿给了交警143万元,凭什么两年之后检察院还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自己?
对于武某的说法,检察院是这么解释的,在一开始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是以民事案件来处理这件事的,当时武某赔偿143万元之后,就没有再追究武某的责任。
两年之后,检察院再次处理这起案件,发现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是刑事案件,因此不能简单的民事赔偿就可以了结这起案件,最终还是重新调查了这起案件,判决武某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对于检察院的说法,武某不置可否,他觉得既然自己要坐牢,已经无法逆转之后,他主动提出说要让交警退还他赔偿的143万元,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坐牢了,那么就不应该再赔钱了。
对于自己要求交警退还143万元,吴某也有别的理由,因为在这两年中,武某得知该名交警身上的伤并不只是因为自己用铁锤砸伤的。
其实这名交警在之前韧带就已经受过伤,所以这名交警最终检查出来的伤并不是武某一个人导致的。
武某觉得赔偿给交警的143万元属于赔偿过多,再加上两年之后,武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判决了八个月的有期徒刑,武某觉得,交警应该退还143万元。
对于武某的要求,交警方面十分的不乐意,毕竟在两年前,双方就已经签订了合同,武某突然反悔,交警也是有理由可以不把143万元退还的。
这起案件存在着许多疑惑点,首先就是武某所说的检察院违反了司法公正判决,并不妥当,其实这一点,武某的说法并不准确。
因为在这起案件中,在两年前,检察院认为这是一场民事案件,并没有以刑事案件处理这件事,所以在武某赔偿给交警143万元之后,就不再处理这起案件。
在两年之后,法院再次翻院卷宗的时候,发现这起事件武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所以才重新审理这些案件。对武某提起公诉,以违反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来给武某定罪。
不过虽然法院的做法有理有据,但是在两年前没有处理好这件事,其实已经是法院的失职了,毕竟为什么会把一场刑事案件错判成民事案件,两年之后才对受害人提起公诉,已经属于失职。
【以案释法】
法院的做法是否违反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对武某提起公诉,更何况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且情节严重。
从法规中我们可以得出检察院对于已经符合刑事案件的案件,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提出公诉。
在这起案件中,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我国法律中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对犯案人员进行判刑因此,在这起事件中,检察院对武某提起公诉是合理的。
不过,虽然检察院对武某的行为提起公诉是合理的,但是因为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了两年,当时检察院并没有发现这件事,而是在两年之后才对武某提起公诉,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武某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规中我们可以得出成立故意伤害罪,往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点,犯案人员需要达到一定年纪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点,以故意伤害为目的,第三点,受害人伤情达到一定程度。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武某的行为是激情犯罪,在情绪上头的时候,拿起旁边的铁锤砸向了交警的头部,造成交警严重受伤,但是在我国,激情犯罪也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所以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第二个要点,以故意伤害为目的。
之后,交警到医院检查自己的伤情,发现自己身体多处韧带损伤,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超过故意伤害罪最低要求的二级轻伤标准,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在这起案件中,武某已经是一个公司的老总,年纪早已经超过了18岁。因此,武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故意伤害罪根据情况来定,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武某并不是怀有极大的恶意伤害了交警,但是因为交警受伤过重,所以最终武某被判决八个月有期徒刑,也是十分合理的。
《合同法》的规定,已履行的义务,除非合同被撤销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要求退还。
从法规中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合同中已经履行过的义务,除非合同被撤销或者违反法律,那么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起案件中,武某和交警起初已经商议好赔偿143万元,但是因为两年之后武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武某得知交警之前就已经受过伤,所以感觉赔偿143元并不合理,要求交警赔偿。
事实上,即使交警在被武某伤害之前,身上也有伤,究其根本,交警身上的伤大部分还是由吴某造成的,武某赔偿143万元并没有说不合理。
也没有人说过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就不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因此,武某的这笔钱是不能要回来的。
起初这件事只不过是一件小小的停车位事件,但是因为武某的情绪爆发,导致这场事件上升到了刑事案件,最终因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代价,被判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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