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梁某2016年5月入职某电梯公司,担任合规总监,每月薪资20余万,2018年1月公司通知梁某解除劳动关系,梁某不服,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被拒绝,申请了仲裁,对结果不满意,起诉后再次败诉,于是重新提起了仲裁,主张老东家支付在仲裁和诉讼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共计92万余元。

一、梁某认为:
1、关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梁某认为,根据《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梁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梁某从2018年1月31日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一直到2019年2月1日,这期间并没有到其他公司任职,履行了竞业义务,公司应当支付这段时间的竞业补偿金。
2、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公司应当每月向梁某支付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梁某算了一下,每月的经济补偿为61890元,共计15个月,合计补偿金为92万余元。

针对公司要求其提交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视为违约,就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实际公司知道梁某在申请仲裁和诉讼期间并未就业,足以证明梁某并未上班,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二、公司认为:
1、根据《竞业协议》约定,梁某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者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交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但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承诺,梁某属于违约,并不能证明梁某遵守了竞业义务。
2、梁某在2018年5月24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又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仲裁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前案尚未判决和生效,因此不支付补偿金。

3、梁某如果选择了竞业限制补偿诉讼,就必须放弃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如果选择了恢复劳动关系诉讼,就必须放弃在诉讼期间取得竞业限制补偿的权利。
4、梁某从未向公司表示过履行了竞业义务,同时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提交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点评:
公司认为一方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又要求取得竞业限制补偿,这两者本身是互不兼容的两种诉讼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而梁某现在已经提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与诉讼,因此再无权要求竞业限制补偿。

三、法院认为:
1、竞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对竞业限制义务及经济补偿做出了约定,双方约定合法有效。
2、关于梁某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或诉讼期间是否应当视为遵守了竞业义务。收到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没有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义务,公司在2019年2月1日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而公司认为既然梁某在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就无权再要求竞业限制补偿。

双方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4个月,梁某具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具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公司主张梁某提起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及诉讼导致竞业限制请求权的放弃,但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梁某提起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者诉讼,不是不认可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而行使的正当权利,不影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虽然梁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交证明,但竞业协议的根本目的是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相关保密事项,梁某履行了竞业义务,该协议不能因为梁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公司应当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梁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3万余元。(注:法院不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不是93万,而是83万),以上系真实案例改编。
四、竞业限制都有哪些法律知识点呢?1、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次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可以协商与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本人月平均工资的30%。
3、竞业限制期限必须明确、合理,一般双方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和持续时间长短来确定,一般不能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效。

4、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超过3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已经履行了竞业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可以拒签,根据《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双方协商一直可以对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做出约定,平等自愿签订,自然可以拒签,入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当然也可以拒签,视具体情形而定。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关注关注劳动领域,每天分享实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