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在睏桥河堤下方被发现,距离堤基约2.7米。死者几乎全身赤裸,仅穿一条内裤,上身汗衫被卷至颈部,外裤和棉毛裤挂在左脚上,随水飘动。脚上只穿袜子,没有鞋子。尸检结果显示,死者年龄约25岁,身高1米60,梳着两条50厘米长的麻花辫,手部无明显老茧,推测可能是年轻女干部、职工或知青。死亡时间估计在11月6日晚至11月7日凌晨之间。死者头部有钝器伤,颈部有掐痕,背部有擦伤,但下身未受性侵。解剖发现胃中有几片桔子,子宫内有一个约4至5个月大的男胎。
这是母子双亡的惨剧!
目击者均表示不认识死者。据此,警方推断发现尸体的地点并非案发地,而是凶手转移尸体的场所。目前,侦破工作的重点集中在查明原始案发地以及确认死者身份上。
在双河公社革委会的周密部署下,众多民兵、治保干部及积极分子沿着河岸展开全面排查,寻找可能的犯罪现场。11月8日下午约3点,在距离抛尸地点上游600米的河岸边,他们在一处苕地土壁沟中发现了血迹、打斗痕迹以及拖拽尸体的迹象。现场勘查中,血迹附近发现了二十多根与死者匹配的头发,打斗痕迹处找到了几张与死者裤兜内相同的卫生纸。拖拽痕迹长达20多米,直至河边消失,沿途提取到几枚带有鞋钉的平底皮鞋印,经比对并非死者所有,初步判断为犯罪嫌疑人所留。
警方推测罪犯是从此处将尸体投入河中,并认为河内可能留有被害人的物品。为此,双河公社革委会当天召集人员在抛尸地点附近的河道上,用沙袋迅速搭建了一道临时堤坝。接着,他们在发现尸体的河堤位置开挖,将河水排干。随后,警方在河底找到了一条女性使用的牛筋皮带和一双压膜扣绊设计的女鞋。
根据现场调查,警方初步认定案件性质为情杀,主要依据有三点:首先,现场足迹分析显示作案者为单独行动;其次,死者虽衣衫不整,但裤子的纽扣和缝合处均无损坏,这表明所谓的性侵痕迹很可能是凶手刻意布置的误导性证据;最后,尸检结果显示死者怀有足月胎儿。这些线索共同指向案件的情感纠纷性质。
紧接着,来自板桥公社青水大队和双河公社大桥、合堂等大队的十几位村民纷纷表示,他们在11月6日晚间曾见过一男一女。专案组邀请他们前去辨认尸体,所有人一致认定,这具女尸正是他们当晚所见的那名女子。
双河公社五星大队第四生产队的汪立志提到:“11月6日晚9点40分,我家的狗突然叫起来,还听到有人喊‘谁家的狗不赶走,就打死它’。我赶紧出去赶狗,看到一个男的用木棒挑着包快步离开。虽然没看清楚,但他往福利大队那边走了。”
专案组依据此人的行进路线,重点调查了双河公社的福利、大石和黄金三个大队。通过这三个大队的干部动员群众,总共获取了26条线索,初步筛选出4名可疑人员。经过进一步排查,其中3人被排除,最终将调查重点集中在福利三队的社员汪立清身上。
汪立清,27岁,在攀枝花钢铁厂检验科工作,最近从渡口市(现攀枝花市)回家后失踪。据其家人描述,他于11月6日晚上到家,两天后离开,声称要去东风碗厂探望妻子张某。警方在他家中发现了一根木棒,目击者确认这与一名可疑男子使用的木棒相同。
经过与东风碗厂保卫部门确认,汪立清当时确实在厂内,随即安排人员对其进行秘密观察。
经过与攀钢方面确认,汪立清在11月4日以父亲病重为由请假离开工厂,随后乘车离开渡口市。他与本厂职工家属甘立华同乘一辆班车,于11月6日到达邻水县城,次日返回家中,并通过生产队电话向工厂报了平安。然而,实际情况是汪立清的父亲身体健康,并无任何疾病。此外,有目击者称,11月7日上午,汪立清曾提着黑色手提包在自家院子里来回走动。
汪立清为何要向工厂编造请假理由?他实际回家的时间与家人所述的时间相差了半日,这种时间上的出入究竟是如何产生的?
邓吉珍的回忆终于揭开了事情的真相:“7号早上,汪立清的妹妹翠英来找我借一袋挂面,我一边递给她一边随口问:‘家里来客人了?’她回答说:‘我哥昨晚到家了。’”
双河公社卫生所的医生回忆,11月7日上午,汪立清前来处理脚趾伤情。他声称是被驴踢伤,但医生观察伤口后发现,伤势特征与驴踢造成的痕迹并不相符。
多个目击者提供的证词显示,汪立清的穿着特征与之前被目击的可疑男子基本一致。这些证人对嫌疑人外形的描述高度吻合,特别是对其衣着细节的刻画十分相近。这一关键线索表明,目击者所见很可能是同一人。
11月10日,专案组向攀枝花钢铁厂保卫处发了一份电报,主要询问汪立清在厂里的日常表现,看看他有没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与此同时,专案组也没闲着,继续在案发现场周边加大调查力度,走访更多群众,希望能找到案发前后见过可疑情况的目击者。
周学泽是大桥大队第三队的成员,他主动向调查小组提供了线索。他回忆说,11月6日那天,他在运送煤炭的路上,注意到一对男女坐在打皮梁上。到了晚上,当他空车返回时,又看到这两人朝双河公社方向走去。因为觉得情况有些异常,他特意多看了几眼,所以对这两人记得比较清楚。
当晚,调查人员迅速行动,陪同周学泽赶往东风碗厂。在厂内保安部门的配合下,他们安排了对汪立清的身份确认。周学泽仔细观察后,毫不犹豫地确认眼前这名男子正是他们要找的汪立清。这一指认过程在厂方安保人员的协助下顺利完成,为案件调查提供了重要线索。
调查小组暗中采集了汪立清的鞋印,与案发现场遗留的鞋印进行比对,发现两者高度吻合。此外,警方在汪立清妻子张某的住所内发现了两个黑色旅行包,里面装有女性衣物,衣物上有多处血迹。这一发现进一步加重了汪立清的涉案嫌疑。
专案组还联系到了甘立华,她是11月4日与汪立清一同离开工厂的。甘立华说,她和汪立清那天一起从渡口市出发,去了邻水县。第二天在重庆住宿时,她注意到一个扎着双麻花辫的女子来找汪立清。此外,甘立华还提到,汪立清家中的那根木棒其实是她的,因为那天她比汪立清早下车,不小心把木棒落在了车上。
攀钢保卫处寄来了一封挂号信,内容涉及汪立清和厂里检验科的黄丽军。信中提到,黄丽军从11月4日离开工厂后就没再回来,目前行踪成谜。信里还附了一张黄丽军的照片,让大家帮忙辨认。看过照片的人都确认,之前和汪立清一起出现的女子正是黄丽军。
汪立清在攀钢检验科工作期间,与同事黄丽军逐渐产生了感情,两人发展成了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黄丽军怀孕。当事情败露时,黄丽军已经怀孕三个多月。为了逃避责任,汪立清萌生了杀人的想法。11月4日,他以带黄丽军去邻水县人民医院进行引产为借口,并以父亲病危为由向厂里请假,离开了工厂。
为了避免引起注意,他没有选择与黄丽军一起从工厂出发,而是和厂里一位职工家属甘立华一起搭乘慢车,从渡口前往重庆。与此同时,黄丽军则乘坐快车先到成都,再转车去重庆。最终,两人在重庆会合。
11月6日,汪立清安排黄丽军乘坐大足班车在邻水中途下车,自己则与甘立华搭乘前往邻水的班车。到达邻水县城后,汪立清于下午1点10分带着黄丽军登上开往袁市公社的班车,途中在板桥公社下车。两人随后步行至清水溪山区,汪立清计划在此处对黄丽军下手。由于天色尚早且路上有行人,他暂时未采取行动。等到天黑后,黄丽军疲惫不堪且饥饿难耐,汪立清将她带至双河公社五星大队的一片苕地边。确认四周无人后,他猛然掐住黄丽军的脖子,将她按倒在地,反复撞击她的头部,最终将其掐死。
为了伪造犯罪现场并隐藏受害者身份,汪立清将尸体衣物全部剥离,刻意营造出一起流氓凶杀案的假象。接着,他搜刮了黄丽军随身携带的所有值钱物品,包括现金、手表和粮票等,随后将尸体抛入河中。
据汪立清交代,办案人员在其妻子住所内发现了黄丽军的随身物品,包括手表、钱包、现金和粮票等涉案物品。这起起初毫无线索的杀人抛尸案,在短短四天内成功告破。经法院审理,汪立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