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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要警惕:健身房内组织卖淫,多名参与者获刑

案件核心事实与裁判要点梳理一、基本案情与犯罪事实作案模式:主犯张某:2020年至2021年,在健身房原办公区设立卖淫窝点
案件核心事实与裁判要点梳理一、基本案情与犯罪事实

作案模式:

主犯张某:2020年至2021年,在健身房原办公区设立卖淫窝点,招募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通过招揽嫖客非法获利23万元;从犯分工: 刘某:负责日常管理、收取嫖资及带领卖淫人员供客人挑选,日获报酬300元; 李某: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嫖资并提现转交张某,日获报酬300元; 周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收取场地费用。

涉案金额:张某直接收取嫖资23万元,刘某、李某分别非法获利约10.95万元(按365天计),周某获利金额未明确披露。

二、法院裁判逻辑与量刑依据

罪名认定:

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因其直接策划、控制卖淫活动并牟利;刘某、李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明知张某组织卖淫仍提供管理、资金流转等帮助;周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刑法》第359条),为卖淫提供固定场所并获利。

量刑情节:

四被告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主犯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4万元;从犯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5万元;从犯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从犯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三、社会危害与司法警示

犯罪特征与危害性:

隐蔽性强:利用健身房等公共场所掩盖违法行为,规避监管;组织化运作:分工明确,形成“场所提供—人员管理—资金收取”完整链条;社会影响恶劣:破坏公序良俗,滋生其他违法犯罪(如洗钱、性病传播等)。

法官警示重点:

犯罪场所多样化:卖淫活动向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甚至网络空间蔓延,需加强场所监管;技术手段升级:利用微信收款、虚拟身份等隐蔽工具,增加侦查难度;公众参与治理:呼吁民众抵制卖淫嫖娼,发现线索及时举报,切断犯罪生存土壤。类案防控与治理启示强化场所监管:对健身房、酒店等易涉黄场所开展定期排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如高频次微信收款、现金流动异常)。技术赋能侦查:利用大数据分析资金流水、人员活动轨迹,锁定可疑窝点;加强网络平台涉黄信息筛查,阻断线上招嫖渠道。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曝光,揭示组织卖淫的法律后果(如主犯重刑、罚金追缴);普及性健康与法治知识,减少嫖娼需求端。

注:本案判决体现司法机关对涉黄犯罪“零容忍”态度,通过严惩组织者、切断利益链,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与治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