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物 关 系
原告:孙某某,男,1958年生。
被告一:王某某,男,1987年生。
被告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 件 事 实
2021年10月11日,在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其他道路西田各庄镇至西田各庄镇段密云区环保工业园路段,被告王某某驾驶蒙 JBxxxx牌小轿车由西向北行驶,原告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经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车辆损坏。经密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因上述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原告孙某某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 16604.1元;交通费 620 元;营养费 3000 元;护理费 12000元;财产损失 500 元;鉴定费 2250 元;残疾赔偿金 130428.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共计175402.9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 解 协 议
经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零三百一十五元八角。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某垫付的一万二千四百六十五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国 晖 普 法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国晖律师接到原告孙某某的委托后了解案情,指导准备证据材料。后在原告伤情稳定后安排鉴定,经鉴定,原告为十级风险评残;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国晖律师在网上立案,经过密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后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原告在国晖律师的争取下,共计获得16万,原告表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