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刘先生在银行内崩溃大哭。原来他2014年贷款208万买房,月供9100元按时还了9年,本以为还清得差不多了,没想到去银行一查,本金竟然一分没少!银行工作人员的回应更是让人心寒,究竟是怎么回事?
1.
案情回顾
2014年,浙江男子刘先生准备买房,东拼西凑了首付,在银行贷款208万元。办理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荐了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每个月固定还9100元,压力不会太大。”银行工作人员轻描淡写地说。作为购房小白的刘先生也没多想,就这样签了合同。
9年过去了,刘先生每个月都按时还款,从不拖欠。算了算这些年总共还了98万多,刘先生觉得差不多该还完一大半了,就去银行查询还款进度。
让刘先生懵了的是,208万的贷款本金竟然一分钱都没少!这9年来每月还的9100元,全都变成了利息!
“怎么可能?我这9年还的钱都打水漂了吗?”刘先生当场就崩溃了,坐在银行大厅里放声大哭。
刘先生找银行理论:“当初办理贷款时,也没人跟我详细解释还款方式的区别,就说每月固定还9100元就行。要是知道是这样,我肯定不会选这种还款方式啊!”
银行工作人员冷冷回应:“这是你自己签的合同,跟我们没关系。我们只是按合同约定扣款。”
刘先生更崩溃了:“我一个普通打工人,哪懂那么多专业术语?你们当初也没说清楚啊!这9年我省吃俭用就为了还房贷,结果本金一分没少,这让我怎么活?”
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有人替刘先生打抱不平:“银行这做法太过分了!明明知道普通老百姓不懂,也不说清楚利弊。”
也有人说:“贷款合同都是白纸黑字写着的,自己不看清楚能怪谁?”
为避免事态扩大,银行报警处理。这时刘先生才知道,原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前期还的都是利息,本金要到后期才开始大量减少。这9年来他的还款记录显示:已还利息98万多元,本金分文未动。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但银行在订立合对合同重要条款负有说明义务。
2、金融机构告知义务。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时,应当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详细说明产品特点和风险。
3、合同变更问题。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银行应当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变更还款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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