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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厕所抽烟被“逮”,高管:开除,员工打到二审获赔6.6万!

2018年1月18日,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因为在厕所吸烟被公司行政人员发现后上报到人事经理处,第二天,人事经理提

2018年1月18日,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因为在厕所吸烟被公司行政人员发现后上报到人事经理处,第二天,人事经理提出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在沟通过程中录了音,在人事的安排下,张某也填写了离职申请表,离开公司后张某申请仲裁。

一、张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法院,一审法院判决:

1、公司在5日内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914.75元。

2、公司在5日内向张某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904元。

3、公司在5日内向张某支付律师费2407.38元。

4、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张某认为一审法院仅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判赔经济赔偿金才对,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张某提出的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33829元。

2、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017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276元。

3、判令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高温津贴750元,律师费5000元。

三、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张某上诉请求,而是维持了一审判决,但认为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判决理由和依据为:

1、本院认为张某在厕所抽烟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员工手册中并没有对厕所抽烟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在厕所抽烟严重危害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因此本院认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也提交了离职申请表,故本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3、关于张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有薪福利假,应当依照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但在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虽有规定,但是对具体内容无法作出明确界定,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年休假性质,因此对该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4、关于张某主张的高温津贴,因为张某属于技术员而非生产线员工,公司提交的证据工作环境不属于高温环境,对于津贴不予支持。

5、本案中,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看张某的行为是否被公司的规章制度所禁止,公司提交的证据就是员工手册,手册中没有对厕所吸烟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四、建议:

1、作为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大家出来挣钱的,就得服人管,但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2、公司在仲裁、 一审、二审均败诉,究其原因在于没有详细地写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例如本案中如果张某在厕所抽烟,确实影响了健康的环境或者生产的秩序,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写这一条,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完善规章制度才是完善管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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