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劳动者入职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离职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能否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如劳动者初次入职用人单位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如劳动者未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双方之间仍为劳动关系。如劳动者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Q.企业因客观原因或劳动者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离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一、并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为:1、客观原因:比如不可抗力、疫情隔离、意外情况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2、劳动者原因:比如劳动者为人事岗位人员(其岗位就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而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者因工伤、生育、患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
若存在上述原因,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因此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关,且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但“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情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如果用人单位超时未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旧要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拖延或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不支付二倍工资的免责事由。
但随着劳动合同签订率显著提升,司法实践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理解适用,有一种从无过错责任原则转化到过错责任原则的倾向,适度弱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些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或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或援引诚信原则,对员工主张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比如,《长三角区域“ 三省一市 ”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2019年12月30日)第3条规定,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