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点费存在实质诈骗就可以报警处理,难以认定实质上的“骗”也可以起诉,但能否要回你的钱,确实不好说。
不能说封建迷信,但真的需要一命二运的加持,才可能挽回损失,毕竟这个世界上最难的事情就是要账。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工作调动支付“打点费”却遭遇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不仅数量多、金额大,更暴露出中国传统社会的薄弱环节,一味相信熟人、关系,寻求正常途径外的捷径的人情社会的惯性力量。
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典型案例看,法律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已形成完整体系,刑事与民事路径双轨并行,为受害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

一、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通过诈骗罪认定,迅速要回被骗的钱。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诈骗典型案例明确,行为人若以“找关系”“托人情”为名收取费用,却无实际办事能力或资金用途,即构成诈骗。
例如,在丁某君诈骗案中,被告人冒充民警以辨认嫌疑人为由骗取手机后变卖,法院认定其通过虚构身份获取信任,构成诈骗罪。
这就是实质上的骗,虚构,冒充假的身份。比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冒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身份,这一类的诈骗犯罪是容易认定和界定的。
类似的,2024年内蒙古扎旗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谎称能安排化工厂合同制工作,骗取13.2万元“好处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就是非法占有之目的,诈骗者收到请托费以后,没有用于办理相关事项,而是用于个人高额生活消费或者是赌博挥霍的,很容易认定。

但实际生活中是很复杂的,很多受托人不会去虚构身份或者将金钱全部挥霍,而是通过请客、转送等方式,确实将请托费用于请托事项之中,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成,受害人落得个人财两空,当然不愿意,因此反而报警。
但许多基层公安机关都不会很及时的立案,若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立案,受害者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实践中,确有检察院通过监督立案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无论是立案前的调解或者是立案后的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还款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若上述救济权利用尽,仍达不到自己的满意效果,则只能转而提请民事诉讼。

二、很多诈骗存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的复杂情况,起诉不当得利返还,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若刑事途径受阻,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主张不当得利。
在司法实践中,转账记录、承诺书等证据链尤为重要。北京某案例中,受害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成功追回3万元“打点费”,证明“转账+承诺”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因此,受害人注意保存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办不成退款”承诺书等证据至关重要。
如果当事人以借款纠纷或请托合同纠纷的名义起诉,则很难保证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要么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要么是并非实质性借款、可能涉嫌虚假事实和理由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