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4月19日中午,内蒙古军区空军某部雷达某团五连的枪械保管员夏克富在对连队枪械室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少了两支54式手枪和70发51式7.62毫米手枪子弹。

54式手枪
夏克富顿时吓得手脚冰凉,作为枪械保管员,他非常清楚两支手枪和70发子弹的不翼而飞意味着什么,如果这两支手枪丢失后在别的地方“响”了,伤了人或者出了人命,他作为枪械保管员是要上军事法庭的。因此,夏克富当即就跑去连部,报告枪械室被盗!
接到五连的报告后,雷达某团政治处和空军某部政治部保卫处先后派出工作组赶往五连驻地组织侦办这起盗枪案。
雷达某团五连的驻地周围都是草原,往西南1.5公里是某公社所在地,正南300米处是乌兰察布盟军分区维护连的营房以及一户汉族牧民的蒙古包;往东北2.5公里处是一个放牧点,往西北2.5公里是某公社二大队的牧民蒙古包聚居点。

70年代在聚居点看电影的蒙古牧民
被盗的五连枪械室位于五连驻地营区第一排平房西起第二间,东边是五连的物资仓库,西边是雷达班的宿舍,枪械室的门锁完好、没有破坏痕迹,三扇双层窗的中间扇窗是固定的,左右两扇窗都可以轻松开关。在中扇固定窗外层窗玻璃右下角被打破一个21×15公分的破口,破口上沿处提取到两枚箕口向上的减层指纹。枪械室内靠右扇窗下的一只木箱上留着一枚脚尖向外的解放鞋鞋印,室内的西墙上原来挂着八支54式手枪,被盗走的挂在中间的两支(连同枪套一并取走),另外放置子弹的箱子里少了一整盒70发装的51式手枪子弹外,其余的物品没有明显被挪动的迹象。

70发装51式手枪子弹
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保卫部工作组对案情做了如下分析:
1、经过反复试验,窗户玻璃破口处的指纹是犯罪分子进出窗户时留下的,窗户是进出口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在发现被盗时窗子上的插销是插上的,作案人是插不上插销的,而报案的夏克富表示他在发案后没有动窗户一个手指头。因此,判断犯罪分子从门和窗户进出作案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2、五连驻地营区有24小时的岗哨,且武器室边上就是一个班的营房,外部距离群众聚居区较远,所处位置比较孤立。从现场看,犯罪分子掌握部队的活动规律,熟悉营区和枪械室的情况,并具备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因此内部人员作案的可能性极大。但考虑到五连营区地处边境,社情复杂,军地联谊的时候附近的牧民和社员都曾到过营区来看电影,所以也不能排除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
3、枪械保管员夏克富和五连副连长张立元以及指导员王克俭在4月17日12点进过一次枪械室,那个时候枪械室一切正常,所有枪支弹药都在原位。夏克富又说:4月18日中午他又进枪械室查检枪支弹药,依然一切正常,而且他还特意看了一眼窗户,窗户也完全正常,没有被破坏。因此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被确定在4月18日午后至4月19日午前,而在4月18日晚至4月19日凌晨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54式手枪和枪套
4、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有四种:
其一是思想反动,企图盗枪后外逃并进行更大的犯罪活动;
其二是因为入党、入团、提干或者上下级关系紧张,出于报复领导的目的制造事端;
其三是战友之间因为某种纠纷引发矛盾,因而盗枪准备实施行凶报复;
其四是卖枪换钱,因为案发前营区里有议论:浙江、福建等地买卖枪支的现象很严重。
因此,政治保卫部工作组确定的侦查方向为:以内部为主,除对全连进行摸底,重点排查有条件获得枪械室钥匙的内部人员,排查范围放在有条件获得钥匙从门口进入的雷达班和有机会利用站岗作案的警卫班,同时商请乌兰察布盟公安机关在外部配合行动。
政治保卫部随后在五连驻地召开了四次军人大会,交代党的政策,要求五连的干部战士身为革命军人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协助政保部门破案。
工作组深入五连的各排各班,和每个干部战士逐个谈话了解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圈定了六名嫌疑对象,通过第一轮核查排除了其中三名,第二轮核查又排除了一名,将嫌疑对象锁定为枪械保管员夏克富和警卫班战士李明福。

老照片 站岗的解放军哨兵
怀疑夏克富的理由是在右扇窗的插销上发现了夏克富的指纹,于是工作组找夏克富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夏克富原本思想负担很重,支支吾吾不肯说,经再三教育后终于承认:发案后,他出于被追究责任的害怕,在报告枪械室被盗后又从连部擅自返回枪械室,将右扇窗的插销插上,企图逃避责任。不过,也因此否定了夏克富的嫌疑。
对李明福的怀疑理由则具体得多,实际上李明福的嫌疑是原本六个嫌疑人中最大的,具体理由如下:
1、李明福的站岗时间本应是4月19日1时到2时40分,但他一直站到4时,在他站岗期间,曾经在2时左右回到警卫班宿舍拿了同班战士蔡树平床上拿了个手电。2时40分,雷达阵地上的哨兵发现李明福从机井房上来,这个细节李明福在接受询问的时候没有说实话,也没说自己曾经回宿舍拿蔡树平的手电的事情。

老照片 雷达阵地
2、李明福明明知道枪械室的情况,但是在接受询问时说“老兵知道,新兵不知道”,另外他在4月11日和4月16日站岗的时候都曾经游动到枪械室附近,但在询问的时候李明福均没有如实交代。
3、案发后,李明福在4月19日和4月20日连续两次刷洗自己的解放鞋鞋底,此后经常提前起床、单独到仓库活动,而且多次偷听工作组开会以及工作组成员打电话的内容。另外,随着季节渐渐变热,五连的干部和战士在5月开始都陆续脱去棉服、改穿绒衣,唯有李明福直到5月25日还穿着棉裤,行为极为反常。
4、五连许多干部战士一致反映:李明福性情粗野、胆大妄为,办事不计后果:“他脾气一上来,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
5、李明福是福建长乐人,入伍两个月又七天,根据其他长乐籍战士反映:文革期间,家乡买卖枪支的情况十分严重。在平日里几个长乐籍战士聚在一起闲谈时,李明福曾透露过自家生活困难。
据此,工作组分析:虽然李明福身家清白,政治上也没什么问题,但是有以经济为目的的盗枪动机。
5月24日,现场玻璃上留下的指纹的鉴定结果出来了(由于指纹并不清晰所以无法现场鉴定,而是送到乌兰察布盟公安处技术科进行鉴定),证实指纹就是李明福右手中指留下的指纹。至此,李明福的嫌疑彻底坐实。
5月25日,工作组将李明福连同他的全部行李物品一并带到雷达团团部进行审查,当场从他的帆布包内搜出54式手枪两支,在他的大头鞋和皮帽内搜出手枪子弹57发,但没有见枪套和剩余的13发子弹。
李明福的供词如下:“4月19日1时我上岗后,先用拳头(戴手套)打破窗户上的玻璃,将窗打开,因为室内黑,看不见,我又回到宿舍偷了蔡树平的手电,又从窗户跳进枪械室,从墙上拿下两支手枪,并拿了一盒子弹,然后将枪和子弹埋在从连队到某公社的第二根电线杆下。过几天后,我将枪取回,枪套留在坑里,将枪用绒裤包着放在帆布包里。子弹藏着大头鞋和皮帽里,因为装不下那么多,只能把13发子弹落在原地。天热后,我想把绒裤取出穿,但害怕里面包的枪被发现,所以一直不敢拿出来,直到被你们发现。”
“你偷枪的目的是什么?”
“我家太穷了,津贴基本都是寄回家补贴家用的,上个月我妈写信给我说家里揭不开锅了,我没办法,想到我们家乡枪支贩卖比较多,就想着偷两支枪回家卖了钱补贴家用。”
在李明福的指认下,工作组在电线杆下挖出了两只手枪的枪套,13发子弹以及包装子弹的纸盒。
至此,本案告破,李明福因盗窃枪支弹药罪被乌兰察布盟军分区军事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身清白,认罪态度好外加确实家中困难,事出有因,故而从轻判决)并开除军籍。
资料出处:总政治部保卫部1978年12月编印《案例选编——侦破盗枪案经验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