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指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刑期条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符合基础条件)
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本案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符合情节要件)
悔罪表现:侦查阶段席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二审期间曾提交书面悔过书(符合悔罪形式要件)
社区评估:需证明无再犯危险且对社区无不良影响(关键否决项)
“二审合议庭曾两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围绕缓刑适用展开辩论。” 审判长透露,法院委托大同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发现两大关键障碍:
监管配合度缺失:席某某父母明确向评估机构表示 “不同意判处缓刑”,并称 “不会参与儿子的社区矫正”
认罪态度反复: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推翻前期悔过表述,坚持 “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司法程序的审慎平衡:从调解尝试到严格裁判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启动 “三重矛盾化解机制”:
双向沟通机制:合议庭 7 次会见双方代理人,3 次组织背对背调解,促成席某某签署《悔过致歉书》
程序延长审批:因涉及社会影响重大,依法报请山西省高院批准延长审限 30 日
隐私保护措施:对席某某母亲多次泄露被害人隐私的行为作出训诫,同步屏蔽庭审直播中的个人信息
审判长特别说明:“婚约关系中的性行为认定,不能因民俗习惯而降低法律标准。本案证据链显示,被害人在关键时间节点的微信记录、医院检查报告与证人证言形成闭环,足以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事实。”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实践针对网络上 “司法受舆论影响” 的质疑,审判长强调:
舆情过滤机制:建立 “舆情 - 事实” 对照表,对 37 条不实信息进行司法审计,排除 3 项与案件无关的网络传言
法理情统一:在裁判文书中特别载明 “禁止以婚约名义侵犯性自主权”,明确 “订婚不等于性权利让渡” 的司法立场
透明度建设:首次在刑事裁定书中附录《缓刑评估报告摘要》,公开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结论及理由
本案二审文书特别加入 “法官后语”,指出:
婚恋观矫正:批判 “彩礼绑定婚姻权利” 的陈旧观念,强调 “婚姻自由包括性自主权的完整享有”
举证责任厘清:明确 “亲密关系中,主动提出发生关系的一方负有证明‘自愿’的举证责任”
司法政策衔接:呼应《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精神,强化对 “婚恋中弱势群体” 的司法保护
五、案件后续影响评估法律专家分析,本案裁判确立三项司法规则:
婚约期间强奸的构成要件:明确 “是否具有结婚登记” 非强奸罪排除要件
缓刑适用的监管配合原则:亲属拒绝监管可作为否定缓刑的独立理由
隐私保护的裁判边界:当事人亲属擅自公开案件细节将面临司法制裁
截至发稿,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二审裁定厘清了民俗习惯与法律底线的关系,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而席某某代理团队则表示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但法律界普遍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再审改判可能性较低。
结语:司法裁判的双重使命这场持续两年的诉讼,不仅是个体权利的司法确认,更成为社会观念的校正标尺。当 “订婚强奸” 的争议尘埃落定,司法传递出清晰信号:民俗传统不能超越法律底线,婚姻自由必须建立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之上。正如审判长所言:“我们不仅在裁判一个案件,更在守护一种文明 —— 一种将个体尊严置于传统习俗之上的现代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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