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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女方离婚,男方父母赠的房到手近半,如果按新规判呢?

婚姻期间男方父母名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小两口,结婚三年后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分走不到50%。如果这案子发

婚姻期间男方父母名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小两口,结婚三年后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分走不到50%。如果这案子发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生效后,按新规则审理结果会不同吗?

2024年法院公布的一个案件,女子王某和男子张某2018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9年张某的父母买卖的形式把一套房子过户到张某、王某两人名下,但实际并没有房款交付。2021年1月女方起诉离婚,当天男方的父母也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后来两个案子都撤诉了。但到了2022年8月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房产平分,男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方的分割方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该房女方享有低于50%的份额。女方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女方具体分得多少份额通报里没明确,只说低于50%的份额,从这个措辞上看猜测应该比50%略少,但不会少太多。这个结果大家认为是否合理?

另外,这案子是在2024年通报的,很多人都知道2025年2月1日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开始生效,有很多人解读司法解释二,涉及夫妻房产加名和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都提到这样的观点说:“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也不管你加名还是没加名,涉及到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重要的是谁出资,谁出资离婚时房子就归谁!”这种说法大家听到过吗?那如果同样的案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生效后再审理,这房是不是女方就没权分了?

杨律师认为,答案是可能份额上会再低一些,但很难出现女方一点分不到的情况。为什么呢?给大家解释一下,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一些不靠谱的说法,我不知道是真不懂还是故意博流量,话只说了一部分。

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确实有规定,说婚前或婚后一方把个人的房产给对方加名的,如果结婚时间短且给予房产的一方无重大过错,房应该判归给予方。第八条也确实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购房,即使没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离婚时房也应该判给出资人子女一方。但是,这只是前半段!在谁出资房给谁的规定后边,都还有类似这样一段话“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所以,房是归出资方不假,但另一方可不是什么都没有,法院可能根据案情不同,再由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补偿数额给另一方。

比如这案子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如果男方父母赠与时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且也没给女方加名,那这房子离婚时候女方就没权分。但本案房子是登记在男女两个人名下,房产证加了女方的名字,无特殊约定就不可能白加,一般视为赠与双方。早期这种案子加了名就可能分走一半,后来很多案件可能酌情少一分些。同样的案情如果按现在司法解释二来判,以我的理解结婚三年就闹离婚且双方未生育子女的情况,法官有权把给女方补偿的份额判得更低,但不可能不分!

所以,还是以前强调过的,一方父母赠与时,最好明确是赠与个人还是双方,或约定附条件并保留证据,否则加名不可能白加!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