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在一起吧!”包场的电影院里,带着一丝羞涩的男孩,单膝跪地,举起自己好不容易全款买下的戒指,正低着头等待着他的女孩答应。
可是过了好久,他一直没听到任何动静以及声音,疑惑间缓缓抬起头,他的女孩正越飘越远,直到尽头处,陷入一片黑暗。
惊吓之间,他醒了过来。他想到女朋友消失这几年间,因车祸成植物人,昏迷中竟怀孕生子,植物人竟能怀孕生子,这背后又有多少隐藏的真相呢?
案例概述:
花店中,每天人来人往,熙熙攘攘的,身为老板,她时而为别人结婚而忙碌着;偶尔临近毕业季,又会为别人准备着毕业花束。
慢慢地,作为从小就开始独立的孩子,也会在偶尔的偷来的闲暇时光里默默羡慕这些出双入对,结群结伴的生活。
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里,正逢屋外下起春雨,橱窗外雨声淅淅,拍打着摇晃的百合花,雨珠恰好顺着花瓣缓缓落下的一刹那,一个穿着白衬衫外套的男孩急冲冲跑进屋檐下。
看着他踌躇难安的模样,似乎是急着去哪里,但雨又下得太大了。
赵某看着他满身湿漉漉的样子,想起自己也曾因躲雨不及落荒而跑。便在桌椅上放上一杯咖啡,打开房门,让他先进来避避雨先。
那个男孩羞涩中带着一丝不好意思,点了点头走了进去。赵某当下觉得有点好笑,但又不忍当面笑出来。随即便请他坐下喝咖啡,又给他拿了吹风机。
后来,雨停了,他悄悄在杯子底下垫了咖啡钱,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就离开了。赵某看到的时候有点惊讶,拿着他留下的联系方式,犹豫了一会,便加上他。
两人在微信上聊得火热,互相之间都生出了浓烈的好感。之后,这个男孩开始不断跟赵某出去约会。
双方在确定了彼此的心意后,他便想着正式和赵某进行表白,2009年某月某日晚上,他约赵某出去看电影,事先偷偷和自己的朋友策划着今晚的计划。
可是,从电影开场到落幕,他始终没有等到赵某的到来,电话也一直处在打不通的状态,他朋友一开始以为是赵某识破了他的计划,故意不来,就是要吊着他。
他一开始不相信,可是在电话打也打不通,一个月里头,花店也始终不开门,赵某就像从他世界里蒸发了一样,他突然认为可能是赵某不喜欢他,毕竟他一个大学生,又年小赵某几岁,经济上也没法做到和赵某一样匹配。然后,他慢慢接受了这个现实。
可事实上,赵某那天盛装打扮,容光焕发,本是满心欢喜地奔赴这场约会,却在中途上,看见一辆大货车迎面开来,躲闪不及的赵某,当场被撞得头破血流,直接昏迷过去,所有的物品散落一地,连带着手机也被摔烂得彻底。
被紧急送医的赵某,在父母赶来的时候,病情也已经严重到需要转院医治。而赵某并没有和自己的父母谈论到关于自己交了男朋友这件事,因此才导致了这场误会的发生。
时间就这样悄然逝去,过了半年,她的父母倾尽全力,才让赵某的病情得以稳定,但她也成为了植物人,医生也并不能保证赵某苏醒的时间。
后来,由于赵某父母依靠女儿这些年来赚的钱已经无力支撑赵某在大医院住院的费用了,所以他们也只能选择让赵某转移回老家那边的小县城医院。
日子就这样一天一天按照既定的轨道循环下去。赵某的父母为了使自己的女儿安然住院,等待苏醒的一天,不得已只能另请护工,然后把时间花在经营自己的生意上。
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她父母发现了女儿的不对劲之处,看着赵某的肚子一天比一天大,他们才知道自己的女儿怀孕了,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找出侵害女儿的凶手,他们办了出院手续,将女儿带回家休养了。
直到孩子出生那一天,赵某的父母把出院前收集的所有可能接触赵某的人的毛发,带给DNA鉴定机构。最终发现侵害自己女儿的正是她的主治医生。
赵某的父母找上了门,这位主治医生才不得不承认那晚的事情,他从一开始见到赵某的时候,看到了她惊人的美丽,安静无害的脸庞,便在那天晚上勾起了他内心深处的欲望。
他恳求赵某的父母放过他,并答应在赵某醒了之后和她办理结婚登记,正式成为夫妻。她的父母看在孩子的面子上,不得不暂时答应他,毕竟这事已成定局,他们也得等赵某苏醒后再听取女儿的建议。
两年之后,某天晚上,赵某的妈妈照顾小孙子时,在陪同女儿讲话的间隙,用孩子的手摸了摸赵某的脸颊。
天地仿佛扭转之间,赵某似乎有所触动,眉宇之间淡淡皱了一下,她的母亲喜出望外,连忙将孩子抱在赵某怀里,只见赵某慢慢地睁开了自己眼睛…
最后,赵某的男朋友听说了整件事情的经过,跑过来找她,也愿意和赵某一起抚养这个小孩,而那位主治医生,早在赵某父母找上门之后逃之夭夭。赵某在男朋友的陪伴下,报了警。
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赵某那天盛装打扮、满心欢喜地奔赴那场约会时,却在中途上被一辆大货车撞得头破血流,直接昏迷过去,所有的物品散落一地,连带着手机也被摔烂得彻底,最后经过诊断变成植物人。
对于大货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首先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本罪的过失是指对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而不是对违反交通法规具有过失,所以即使有人认为在本罪的认定上!
比如过十字路口时,行为人闯红灯似乎主观上是故意的,但行为人一般都认为自己闯红灯并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罪主观上主要是要求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即本罪是过失犯罪。
其次要求行为人违反了交通法规并且导致有人发生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也即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大货车的司机发生了相关的违章行为才导致了赵某变成植物人这样重伤的结果,那么本案中大货车的司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的案例显示,行为人驾车撞人是故意的,比如在某省某市发生了富二代受到父母的责骂而生气,最后将愤怒发泄在被害人身上,开车撞了很多人,那这个时候行为人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所以即使有同样的撞人行为(即危害行为),那么主观上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那也有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
如果大货车司机并没有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或者没有任何危害行为,那么大货车司机就不会构成任何刑事责任,只对赵某构成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时候就需要根据赵某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大货车司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析。
植物人在伤残比例上属于一级残疾,所以在本案上,大货车司机对赵某的赔偿一般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的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对于赵某的主治医生来说,其在赵某没有任何意识的状态下和赵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赵某的主治医生显然构成了该罪。后面在赵某的父母找上门之后,该主治医生还逃之夭夭了,如果在赵某报警后,该主治医生能否积极自首,是会影响他的量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如果该主治医生能够积极自首,是非常会影响到他的量刑,虽然一般不会在法定量刑幅度之下进行减刑,但能够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