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督抚制度承自明代,却非完全因袭,而是在此基础上作出诸多适应性变革,由此督抚得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行政长官。需知,该制度在清代经历了一个漫长且复杂的演变历程,直至乾隆三十年,始确立八督十五抚的定制,形成较为稳定的格局。
在清代历史研究领域,熟知相关史实的学者皆明晰,清代存在直隶、四川、甘肃三省,与其他省份的行政建置有所不同,此三省未单独设置巡抚一职,其巡抚职责由总督兼任。基于这一特殊行政架构,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总督的完整官衔表述中,均明确载有“兼巡抚事”字样。
与之类似,山西、山东、河南这三省,并未设置总督一职。依既定规制,“总督主掌军政事务,巡抚负责民政治理”。在此背景下,便衍生出一个问题:山西、山东、河南三省巡抚,相较于设有总督省份的巡抚,存在哪些差异?
【清初三省的督抚设置情况】
自乾隆朝以降,山西、山东与河南三省不再设立总督一职。而在清朝初期,山西、陕西、四川及甘肃四省在督抚设置方面呈现出极为复杂的态势,其变动频率颇高,几乎每间隔数年便会有所调整。
以山西地区的历史职官设置为例,在清朝顺治年间,朝廷于山西设立总督一职。至康熙三年,出于行政区域整合等考量,山西总督这一职位被裁撤并与陕西相关职官合并,统一更名为山陕总督。到康熙十四年,山西总督一职再度设立,与此同时,原山陕总督更名为陕甘总督。至康熙十九年,山西总督与四川总督同时被裁撤,山西、四川两省重新纳入陕甘总督的管辖范围,且陕甘总督随之改称为川陕总督。
雍正九年,清廷颁令,明确川陕总督仅统辖陕西、甘肃二省,将山西、四川划出其管辖范畴,使之互不统属。至雍正十二年,圣上降谕于山西巡抚,命其“兼理山西提督事务”。自彼时起,山西省遂成为专设巡抚而未置总督的省份。
在清代地方行政建置的沿革脉络中,山东省的情况与其他区域存在一定相似性。顺治年间,朝廷设立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一职,以统筹管理北方这三个省份的相关事务。至康熙时期,该总督职位经历了裁撤与重置的变动。自北三省(直隶、山东、河南)与江南省各自完成分省这一重要行政区划调整后,山东与河南两省便不再设置总督职位。
然而,河南的情形颇具独特性。雍正二年,田文镜以河南布政使身份署理河南巡抚一职。至雍正五年,其获特授河南总督,同时依旧兼理巡抚事务。迨至雍正六年,田文镜再获任命,出任河南山东总督,执掌豫鲁两省事务。
然而,此乃特殊情形。雍正朝在用人策略上秉持灵活变通之原则,依循具体事务及所处时代的实际状况进行决策。自雍正十年田文镜辞世,这一特定制度随即告终,山西与河南再度回归至专设巡抚的行政架构。换言之,河南山东总督这一职位,系雍正皇帝专为田文镜所创设,恰似浙江总督一职专为李卫而设。
清初,督抚设置变动并非仅局限于山西、山东、河南三省,其他省份亦有显著调整。以江南、江西、河南三省总督为例,顺治四年,该总督一职设立,衙署设于江宁。至顺治九年,总督驻地迁至南昌,彼时称江西总督。迨至康熙年间,其称谓演变为“江南江西总督”,即后世熟知的“两江总督”。
【三省巡抚之全衔以及事权】
山西巡抚的完整官衔表述为:巡抚山西等地,执掌提督军务之责,兼司粮饷管理,同时提督雁门等关事务。与之不同,山东巡抚的全衔是:巡抚山东等地,既负提督军务与粮饷之职,还兼理营田相关事宜。而河南巡抚的全衔则为:巡抚河南等地,除掌控提督军务与粮饷管理外,亦兼理河道与屯田事务。
在清代的职官体系中,从完整官衔角度而言,三省巡抚与其他省份巡抚的全衔并无显著差异。然而,督抚这一群体却被赋予了形式各异的兼衔。事实上,正是这些兼衔,成为了判定各省巡抚权力范围与事务处置权限大小的关键依据。
在清代职官体系中,各省巡抚的兼衔存在两类不同情形。其一为“例兼”,此乃巡抚常规配置,指巡抚同时兼任兵部侍郎以及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之衔。其二则是“额外兼衔”,与“例兼”相对,此乃较高层级的配置,并非普遍适用于各省巡抚,仅部分巡抚得享此衔。
以清朝地方官职体系为例,自乾隆三年起,浙江巡抚便兼理盐政事务;新疆巡抚则在履行本职之外,兼管茶马相关事宜;台湾巡抚亦同时兼摄学政之职。通览各省巡抚的职衔设置情况,具备额外兼衔者所占比例并不高,特别是在那些总督与巡抚并设的省份,此情形更为显著。
在山西、山东及河南三省,因未设总督一职,巡抚遂成为独掌一方事务的地方要员。其职责涵盖军政与民政两大领域,既负责在省内颁布诏令、推行法律并考核官吏,又对税务、漕政以及盐政等各项政务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在未设置总督的省份,巡抚与总督在权力范畴上存在显著分野,其中军权方面的差异尤为突出。从法律规范视角而言,若未获明确的法定授权,此三省巡抚便无法对辖区内绿营将官行使节制之权。
鉴于此弊端已然凸显,自雍正十二年起,朝廷决策授山西巡抚以提督衔,并委其管理提督一应事务,通省武职皆受其节制。获此提督衔后,巡抚在事权方面与总督大致趋同。
值得留意的是,当山西巡抚获加提督衔之际,山东巡抚与河南巡抚并未获此衔制。由此,在特定历史时段,军政与民政之间频繁呈现出配合失序的状况。
乾隆初期,河南省域盗案频发。彼时,绿营系统中的提督与总兵官,对于河南巡抚所下达的指令,常未能予以严谨落实。鉴于此等情形,乾隆五年,朝廷特授河南巡抚以提督衔,使之得以对全省绿营官兵实施节制之权。
乾隆八年,参照山西、河南之先例,清廷诏令山东巡抚加提督衔。至此,山西、河南、山东三省巡抚皆获节制全省武职之权。与此同时,彼时其余各省巡抚,尚未获此加衔。
对清代官制有所研究的人士皆知,提督在官阶体系中位列从一品。而巡抚,其初始品级仅为从二品,后因获授兵部侍郎衔,故而成为加二品衔巡抚。值得注意的是,山西、山东、河南三省巡抚,于获加提督衔之后,其品级亦随之提升至从一品,这一等级与加尚书衔的总督一致。
然而,不可简单认定这三省巡抚为从一品官员。在清朝官制体系中,并无此类明确规定,实际上,所有巡抚皆被厘定为正二品。此中缘由究竟为何?
自乾隆八年,直隶、河南、山东三省巡抚获授提督衔后,其他省份巡抚旋即陆续上奏朝廷,恳请同样加授提督衔。鉴于规整官制之需,后续诸多省份巡抚亦相继获加提督衔。至嘉庆一朝,各省巡抚加提督衔已然成为定制。在此情形下,加提督衔之巡抚品级维持不变,以此与总督加以区分。
然而,设有总督的省份中,巡抚若加提督衔,其情形与山西、山东、河南三省存在显著差异。在山西、山东、河南三省,巡抚拥有对全省武职的节制权,提督亦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与之相对,其他省份的巡抚仅能对各镇绿营进行节制,具体而言,所涉武职为总兵及以下。至于提督,仅受总督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