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精神控制的话,当时法子英死后劳摆脱了精神控制,对于劳荣枝来说不是解脱了吗,那她当时就应该去自首说明情况,而不是离二十多年,说明劳知道自己罪孽深重。

犯了重罪隐姓埋名逃亡期间还要犯罪,你当这些犯罪分子是傻子吗?他她们不怕暴露自己吗?更何况还全国通辑?那个南医大杀人的麻继钢隐藏了二十八年,也还不是为人低调,老老实实地苟活了这么多年,最终天不藏奸,善恶必有报!所以说逃亡期间不犯罪不是苟活的资本!只是没有犯罪的契机和条件罢了!
为受害者辩护首先要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律师无论是为原告诉讼还是被告辩护,都要基于一个基本的标准,就是尊重事实。而不是构陷虚假证据钻法律空子。

比如那个大排档老板,二十年前的案子没任何提及,二十多年后莫名其妙弄出这么一个证人,恰巧的是居然还能清晰的记得劳法之间谈话细节,二十多年了大排档要经过多少客人,他恐怕连劳啥样都不记得了,凭啥用一个这么令人生疑的证人来翻案?
吴法天一直口口声声说劳被精神控制,这恐怕仅仅是他的想象。先不说这个观点缺乏足够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幸存的受害者亲眼所见两犯是有多次协商行为的。法并没有禁锢劳的人身自由,且所获赃款都是交于劳保管,有这种精神控制的人么?

吴法天为劳开脱罪责,那同时期犯案的张君犯罪同伙,张君那三个被判死刑的张君情妇更符合精神控制的标准,张君是逼迫入伙情妇杀人的,是不是更不该判死刑?这次我对吴法天是很失望的。
如果用精神被控制的说辞开脱死罪是站不住脚的。时间过了20年,法子英已伏法,有何证据说她精神被控制了,高院能相信她现在的口供吗?准确定罪是科学且严谨的,相信高院会结合案情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律师的辩护要守法,不得信口雌黄,不得造假,否则就应该吊销律师证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本案吴丹红所说的精神控制和精神病,就要有权威证明证据,如果凭口空说、牵强联系、甚至让被辩护人配合造假,那就是违法,不能简单说是律师尽职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劳荣枝当时年青也有可能被法子英带下水了,就是想回头但是从当时的情况下也很难,所以她一错再错走到了今天的地步。

啥人找啥人,你如果充满正义感,就是被一时诱骗,也一定会想方设法逃离。就算法子英活着没机会,20年的时间,如果她是受害者,她会甘心选择背负通缉在逃犯的罪名屈辱的活着?法子英没遇到劳荣之之前没杀过人,为什么遇到劳荣之便接二连三的制造大案惨案,说她是主谋都不为过,共犯这一点是必然的。如果法律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证据的缺失便放过了杀人犯,那哪个杀人犯还会自首?
如果律师为了自己出名,昧着良心去辩护。想想此律师的人生运程也到底了,到了山顶就得下坡,如果得到7个因劳杀害死亡无辜人的冤魂在推他一把可能就一下就跌到谷底了。所谓的人在做天在看。
所谓精神控制那是神话,其实她在多次行为过程都有许多机会时间报警求助,在多次的作案过程她都是与同案协作及主动引诱被害者到作案地,如果讲所为的精神控制,谁做事情不是由精神控制呢?
吴丹红律师只是站在劳荣枝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这就是辨护律师把劳荣枝当作被动受害者的可怕之处!劳荣枝的外表蒙蔽了很多人的双眼,看看那些受者家属他们的痛苦和痛恨又有谁为他们发出正义的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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