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近,《郑州120延误救治大学生事件》可谓是一度把120急救推向风口浪尖,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机构,在接到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国际教育学院2019级学生彭某的报诊电话,却出现严重失误,通话八分钟期间,彭某万分痛苦的情况下,120急救接话员竟称“感觉你没什么事”,最终导致彭某延误救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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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百姓来说,拨打120是向急救中心呼救的最渐简便快捷的方式,可以说120急救车就是在与死神赛跑做赛跑,但如果工作管理不当,有可能输给死神,闹出矛盾纠纷,甚至如河南郑州延误就诊事件一样,导致患者死死亡,那么这种情况,该谁来负责,120失职仅仅是开除通报,还是另有处罚?
笔者带着这样的疑问,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一起急救医疗纠纷,该纠纷与《郑州120延误救治大学生事件》类似,同样是延误就诊,导致患者死亡,那么就让我们从这案例中看,法院如何判决,再对河南郑州大学生因延误死亡事件进行思考分析。
一、案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内蒙包头市,2014年12月27日凌晨3点多,正当所有人都沉睡在睡梦中时,56岁的张某突然感到胸闷气短,他本能的从床上爬起来呼叫妻子付某
见张某上不来气,情况危急,妻子付某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120指挥中心派救护车到“林南7号街坊9栋22号”急救。
报警后,妻子付某开始焦急等待,并找邻居帮忙。
120指挥中心于3:25:05向包钢医院发送出车指令,调派包钢医院救护车辆对患者张某进行抢救治疗,3:30:49救护车驶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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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左等右等,急救车并未出现,在3:32:13,付某的邻居用付某的手机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到“林南南区9栋”施以急救。
3:45:07救护车到达错误地点“林荫南路7号街坊9栋22号”,救护车司机用电话与患者家属联系。
在距离第一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半小时后,于3:53:16,救护车终于到达现场即“林南南区9栋22号”。
救护人员实施抢救后,患者张某被确认死亡。
4:28:40包钢医院救护车返回。
包头市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患者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心源性休克、心肺衰竭。
事后,患者张某未予以尸检,后妻子付某虽申请鉴定,但又撤回。
在该起案件中,120急救车走错地点,后通过张某家属联系赶到正确地点时,张某已经死亡,在这起案件中,120急救车延误救治是否与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120急救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付某向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包钢医院索赔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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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妻子付某看来,丈夫张某的死亡系120急救车因为自己没有记住付某提供的地址,走错地址,而造成了延误,是120急救不及时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2016年,付某一纸诉状将包头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负责急救的包钢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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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付某提出:包钢医院对辖区地址不熟亦未与原告联系确认,在将近45分钟后才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未对张学刚进行吸痰、清除异物、心脏复苏的时间未达到规范要求等行为,导致张某死亡,二被告均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包钢医院、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提出6点理由坚称自己无责
1、付某家居住的地址是一个新建的小区,那么林南7号街坊是一个比较老的街坊,此街坊的居民就会将老的街坊叫林南小区北区,新建的这个小区叫林南小区南区,而通过对比,付某户口地址显示正是林南南区,付某首次报警描述的地址不够详尽,因此是付某存在错误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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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某当时说了现场地址后,120接警人员还重复了付某所报的地址,且核实无误后把出警单派到包钢医院,5分钟后包钢医院急救车驶向事发现场,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具体出警时间,虽然120急救中心内部自己规定出车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但这仅仅是内部管理制度,因此不能附加法律责任,因此,120急救车出车时间合理。
3、当时gps定位显示,救护车是一个正常驶向林南小区的方向,并没有偏离轨迹,同时,为了保证急救人员行驶安全,随车电话一般由司机负责,只要地址准确无误,救护车都会准确到达报诊地址,多次催促急救车只会增加急救车行驶风险和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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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急救车正常行驶,并不存在拖延,城区道路是40公里每小时,急救车从包钢医院到事发地点是必走的林荫路,此路规定50公里每小时,6公里行驶到付某首次提供的错误地址同时15分钟,符合法律规定。
5、等到付某邻居提供正确地址后,急救车从错误地址到正确地址虽然仅有200米距离,但期间处于凌晨无人可问,需要重新寻找付某邻居提供的正确地址,也需要上下楼,因此200米用时8分钟,也处于合理范围。
6、医护人员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救护车到之后,医务人员给张某做了简单检查,但时间已经在付某首次报警后半个多小时,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黄金抢救时间仅仅为四分钟,因此包钢医院无责。
四、包钢医院、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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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到赔偿,肯定要先谈侵权,只有侵权存在才会需要赔偿,没有侵权当然就不用赔偿。
对侵权的问题上,无论是之前的《民法通则》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专门用了一个章节做了详细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用大家都听得懂的话来说就是,我犯了错,导致了损害结果,我犯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这个逻辑关系成立,侵权就成立,就要赔偿。
2、那么说到侵权,那首先要讨论过错问题,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无过错当然不构成侵权。
在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是过错,而过错整体来说又分为两类:故意、过失。
何为故意?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
举个例子:小王正在跑步,小李伸出脚把他绊倒磕掉了两颗门牙,这就是故意的过错,显然小李要担责。
何为过失?指行为人对于特定的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因疏忽或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再举个例子:小王正在跑步,小李在不远处踢足球,结果球刚好砸中了小王,小王倒地受伤,这属于过失的过错,小李也要担责。
注意:以上所说是基于过错责任,还有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过错也构成侵权,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电力、地铁等高危行业,其他情况均适用过错责任。
而医疗责任有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那么包钢医院、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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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医院、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不存在故意的过错,只用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的过错。
包钢医院、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救死扶伤,其120急救车的工作职责是接到调度后快速赶往患者所在地,接上患者快速赶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就可以认为其存在过失。
本案中,付某居住在新区,户口地址显示正是林南南区,而其首次报警描述的地址不够详尽,导致救护车第一次到达的地点为错误地点,这是其一。
其二,120急救中心接报诊第一时间向距离付某家最近的包钢医院通知其派车,五分钟内完成,这个出车时间符合常理。
其三,等到付某邻居给急救车提供正确地址,急救车从错误地址驶向正确地址,虽然只有一条马路两百米的距离,考虑时间处于凌晨无人可问的情况下,排除急救车合理寻找时间,用时8分钟,也是正常范围内。
其四,张某死亡的原因系心源性死亡,按照医学常理,抢救时间为黄金4分钟,包钢医院在经历一番波折到达付某家后,还对张某进行抢救,说明已经尽到了合理职责。
综上,包钢医院从现有证据来看,是不存在过失的过错的。
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认为包钢医院和120急救中心没有过错,但判决金额却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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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被告包钢医院首次到达原告付林枝所报“林南7号街坊9栋22号”地址,未发现患方后才与原告电话联系进一步确定接车地点,被告包钢医院到达第一现场的地点并无过错,但在第一时间未与患者亲友联系确认准确的接车地点,其工作明显缺位。
2、但张某未进行尸检,无法对其死亡原因与院前急救行为的关联程度进行分析,无法认定被告的院前急救行为过程与患者张某的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被告包头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完成了及时接警、迅速发出指令、调度车辆的职责,不具有过错,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4、考虑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内蒙古包钢医院向原告补偿7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二被告补偿付某7万元,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付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1、包钢医院接受指令后于3时45分07秒到达错误地点,后于患者家属联系3时53分16秒到达张某住所,经抢救无效张某死亡。从以上医疗急救行为看,包头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在受理、指令过程中并无过错。
2、因张某未进行尸检,根据现有证据是无法判断其死亡与二被告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包钢医院明确表示其在本次医疗救助过程中,工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最大可能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对补偿付某的金额做了改判,按照最大可能补偿,判决包钢医院补偿付某20万元,其余判决维持原判。
六、从案例中思考《郑州120延误救治大学生事件》
郑州某大学生彭某
1、在该案中,同样适用过错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如何理解该法条,用该案件来说,就是如果出现救治延误或处理不当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家属可以根据鉴定结果,以及延误救治与患者死亡原因的关联程度,向120调度中心主张赔偿,120调度中心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相关培训中心的培训情况以及调度员的过错程度进行追偿。
2、彭某的死亡,重点在于与120急救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报诊后,有无尽到工作职责的问题。
彭某独自在寝室突发疾病时,她自己曾拨打120求救,与120调度员通话近8分钟,在她当时意识模糊,未能精确说出自己的位置的情况下,120调度员竟然怀疑彭某没有什么事情,先不说派车时间,光是打电话用了8分钟,显然,该调度员工作履职不当,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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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然存在过错,那么该120急救中心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像前面案例所述的补偿责任,二者完全不一样。
4、能否追究相关调度员刑事责任呢?此处可思考调度员的岗位以及调度行为是否属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果调度员的工作性质被认定为行政管理职权,那么可以按照渎职罪来处理。
最后,生命诚可贵,抢救生命是120与死神赛跑的神圣职责,只有尽到职责,才能挽救患者,挽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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