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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增定:世界问题与胡塞尔现象学的缘起

“现象学”(Phänomenologie),顾名思义,就是关于“现象”(Phänomenon)的学问。但与哲学史上种种冠

“现象学”(Phänomenologie),顾名思义,就是关于“现象”(Phänomenon)的学问。但与哲学史上种种冠以“现象学”之名的哲学流派不同,由胡塞尔开创并且被海德格尔等后继者发扬光大的现象学,从一开始就与各种传统的“现象学”划清了界限。因为在前现象学的哲学传统中,现象作为一个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的概念,一直是与所谓的本质、本体或本原相对的;现象代表了某种感性、表面甚至虚假的东西,而本质或本体则是隐而不显的,代表了真正的实在或真理。自柏拉图直至黑格尔,现象与本体的二元对立,几乎贯穿了整个前现象学的哲学传统。②

但在胡塞尔那里,现象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他一再强调,现象即是自身显现、自身给予或直观明见地给予的一切;现象就是一切,现象的背后一无所有——既没有所谓的理念或实体,也没有灵魂或上帝;与现象相对的不是本质或本体,而是不显现、扭曲或遮蔽;相应地,现象学的基本原则是忠实地描述一切自身显现或自身给予的东西,或者更准确地说,使预先被给予(Vorgegebenheit)最终变得自身被给予(Selbstgegebenheit)。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把现象学的基本原则概括为“无前提性”(Voraussetzungsloskeit)。这就是现象学所追求的目标——“回到实事本身”(zu den Sachen selbst)。③

在《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把现象学的“回到实事本身”理解为从抽象的语言表达式意义返回到它的直观充实。真正的“实事”(Sache)不是抽象的语言符号意义(Bedeutung),而是语言符号所意指(bedeuten)的东西能够直观、活生生地当下显现,或者说让它能够自身给予;而让所意指的东西直观地显现或自身显现,恰恰是意识的意向性成就。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将意识之意向性的最高成就,也就是认识的最终目标称为“明见性”(Evidenz)。④所谓“明见性”,无外乎是指意识所意指的东西获得了充分、当下、活生生的自身显现。作为明见意识的意向相关物,真理(Wahrheit)就是所意指的东西和自身显现的东西完全一致(totale Deckung)、充分符合(Adequaetion),或者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术语来说,就是理智与事物的一致(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

正如马里翁所说,《逻辑研究》第二卷,尤其是“第六研究”的最大突破,并不是,或者说不只是强调了直观和明见性的原则,而是揭示了一种新的直观方式。⑤胡塞尔独创性地指出,直观并非局限于感性直观,而是包含了范畴直观。如果说在感性直观中显现或被给予的是感性事物,那么在范畴直观中显现或被给予则是范畴对象,譬如事态、集合、类属等等。胡塞尔还特别强调,范畴直观并不是一种神秘的理智直观,而是同感性直观一样,具有让事物自身显现或自身给予的功能。他一再声称,尽管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但却不能被还原为后者,因为它们所显现或给予的对象完全不同。范畴直观所能给予的对象范围如此之广泛,以至于前现象学哲学或传统形而上学所设定的一切共相或实体等前提,都成为能够自身显现的“实事”。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不无自信地认为现象学实现了前现象学的传统哲学所未能实现的终极目标,也就是彻底的“无前提性”。

但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时期的现象学思考仍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首先,胡塞尔本人也清楚地认识到,真正的“明见性”——所意指的东西与自身显现的东西完全一致——只是一种理想的极限,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因为所有的直观,无论是感性直观还是范畴直观,最终都奠基于感性知觉,或者更确切地说,奠基于关于外物的外知觉。而在外知觉中自身显现或自身给予的,仅仅是外物的某一个方面或角度,而不是它的所有方面或整体。其次,与此相关的是,任何外物的自身显现或自身给予必然是一种映射或侧显(Abschatung),包含了其背景的共同显现、共同给予(mitgegeben),甚至是预先给予(vorgegeben)。倘若任何自身给予都必然包含共同给予和预先给予,那么现象学能否实现纯粹和彻底的明见——自身给予——原则?现象学能否像它所宣称的那样,让一切可能的实事,甚至让世界充分地自身显现或自身给予?

毋庸置疑,正是这一挑战促成了胡塞尔现象学的“先验转向”。在《现象学的观念》(1906)中,胡塞尔初步提出了先验现象学的纲领。而这些纲领在1913年的《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简称《观念(一)》)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发。正是在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视野中,世界作为一个真正的论题和问题突显出来。

注释:

②赫伯特·施皮格伯格详细地指出了胡塞尔的现象学与哲学史上其他哲学家的现象学的区别。参见:赫伯特·施皮格伯格著,王炳文、张金言译:《现象学运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42—57页。

③胡塞尔著,倪梁康译:《逻辑研究》[修订本](第二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21页。个别术语和译文按照笔者自己的理解稍有改动。原文参见:Edmund Husserl, Hua XIX,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Teil. Untersuchungen zur Phänomenolo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 zwei Bänden, ed. Ursula Panzer(Halle: 1901); rev. ed. 1922. The Hague(Netherlands: Martinus Nijhoff, 1984)A21/B. 21。

④胡塞尔著,倪梁康译:《逻辑研究》[修订本](第二卷),第126、126、154—155、126、62—63页。

⑤让-吕克·马里翁著,方向红译:《还原与给予:胡塞尔、海德格尔与现象学研究》,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第10—11页。

摘自《现象学与“对世界的信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