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崔丽丽离进去不远了。 结合崔案已公开细节,我认为她“索要2000万未果后 延迟15天报警”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远超民事纠纷范畴! 要是真被性侵,正常人不得先想着让坏人受罚?她倒好,先狮子大开口要2000万,这可比法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高出40倍,哪是合理补偿,摆明了想非法占财! 还说2000万是“戏谑”,可实际行动却不像是开玩笑。拖延报警的15天里,生物证据没了,却忙着收集其他“证据”,怎么看都像在算计利益! 现在老板虽已判刑,但她这事还没完。司法机关一查,证据链要是完整,她就得为自己行为买单。 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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