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白嫖上了!” 长春这起同居案吵翻了,40岁的李先生和女友同居7年,女方提分手时,他竟然逼她写了5万欠条,最后法院还真判女方得还。 有人说男方斤斤计较,可细想这事儿挺戳人。7年里男方常转账帮衬,女方也掏了8.4万房租,本是你情我愿的付出。可没领证的感情散了,那些“帮衬”“垫付”就容易变糊涂账。 法院说得明白,日常开销算赠与,但欠条是双方结算,女方又拿不出被胁迫的证据,只能认。 这哪是认钱不认情?是感情没了,总得有个明明白白的了断。要是一开始就分清往来,或者好聚好散,哪用闹上法庭? 你们觉得同居时该算清钱吗?还是觉得谈钱太伤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