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酒后行至一片玉米地时,见22岁女子骑自己车经过这里,突然心生歹意,强行将对方拖至玉米地里,并向对方使用暴力,导致其死亡。临走时还找来一根玉米棒插入对方阴道内。随后,骑着对方自行车扬长而去。24年后,男子被抓获,一审法院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判处死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对方辩护律师却提出“可能存在第三人作案”等辩护意见。最后,高院的裁定结果大快人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关于强奸死刑复核裁定书,引发广泛关注。 1998年的8月16号凌晨,山东淄博的生产路上一片寂静。 22岁的郭某甲刚下班,骑着自行车往家赶。可她不知道,一场危险正一步步靠近。 31岁的崔某某喝了酒,正晃悠悠地走在这条路上。 当他看到年轻的郭某甲独自骑车经过时,突然心生歹意。 他冲了上去,一把就把郭某甲从自行车上拽了下来。 郭某甲吓得魂飞魄散,拼命挣扎,但一个年轻女孩的力气,怎么敌得过一个醉酒的壮汉? 最终,因为力量上的悬殊,崔某某将郭某甲强行拖进了路边的玉米地里,玉米秆很高,把里面的动静遮得严严实实。 在这片黑暗的玉米地里,崔某某露出了魔鬼的面目。他粗暴地脱去郭某甲的衣物,郭某甲一边反抗一边大声呼救。 可这呼救声,被玉米地吞没了,没人能听见。 为了让她闭嘴,崔某某用手死死捂住她的口鼻,又扼住她的脖子,还不停地击打她的头面部。 一个年仅22岁的花季女孩,就这样在痛苦与绝望中,生命被残忍地定格。 她最终因机械性窒息,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但崔某某的残忍还没有结束。 他竟然从地里掰了一根玉米棒,插入了郭某甲的阴道。 做完这一切令人发指的事情后,他骑上郭某甲的自行车,若无其事地逃离了现场,留下郭某甲的尸体在冰冷的玉米地里。 郭某甲的家人发现她一夜未归,心急如焚,四处寻找。 当他们最终在玉米地里找到她时,看到的却是女儿冰冷的尸体和她身上无法形容的创伤。 那种痛苦和绝望,是任何语言都无法形容的。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现场留下的线索不多,崔某某又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一消失,就是24年。 24年里,郭某甲的家人从未放弃过寻找凶手。 他们抱着一丝希望,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等待着正义降临的那一天。 警方也从未放弃过这个案子。 他们把这个积案挂在心上,随着刑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DNA技术的突破,警方重新梳理了当年的物证。 终于在2022年6月16日,警方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并将他成功抓获归案。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审法院认为,崔某某在强奸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使用暴力致其死亡,并且在被害人死亡后实施了侮辱尸体的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崔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 第一、根据现场勘查和物证情况,不能完全排除有其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 第二、崔某某犯罪并非预谋,而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且这些年里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 复核认为,现场所有关键物证,包括DNA证据,都直接指向崔某某。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足以证明崔某某是唯一的作案人。所谓“第三人作案”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崔某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他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坦白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考量。 2024年12月,高院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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