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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车祸,企业未缴工伤保险担全责!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件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7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龙岩某制造公司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全身多处严重损伤,住院治疗49天。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李某向苏某赔付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苏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22年6月28日,仲裁委裁决苏某与某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经法院一审、二审确认。2023年7月31日,人社部门认定苏某此次事故伤害为工伤,该认定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某制造公司未为苏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无果。2024年9月,苏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7万余元。某制造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未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均已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并生效,苏某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公司未为苏某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应由公司全额承担。故新罗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苏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7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权赔偿不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人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即便侵权人已赔付,劳动者仍有权要求未缴社保的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结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合理时间需结合工作性质认定,迟到、早退不影响工伤资格;合理路线包括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住处,或途中买菜、接送子女等日常活动路线;合理目的需以“到岗”或“回家”为核心,如下班去参加私人聚会途中受伤则不属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仅要全额支付工伤待遇,还可能面临补缴工伤保险费、缴纳滞纳金及处欠缴数额1至3倍的罚款。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花小钱、保平安”的必要举措,试图“省成本”实则埋下风险隐患。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参保,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助力企业筑牢法律安全屏障,实现劳资双方的良性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