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对申报的相关医疗补助费资料,被告有审查认定并支付医疗补助的职责】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5年度享受了一次公务员医疗费“二次报销”,从2016年至今,被告医疗保险审核科对隶属于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务员二次报销工作拒不全面履行其职责; 使在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的部分公务员不能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险待遇,从2016年至今,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的公务员每年约有50人次左右需要“二次报销”,但其中有人能报销,有人不能报销; 为此许多受害人多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咨询服务号12333和政府服务热线12345求助,未得到解决,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经办人多次向领导反映,也没有得到解决。 【被告市社保中心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告起诉据以引用的法律规定错误,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为一页标记为“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出院证》,请求公务员“二次报销”的依据不足;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申报了2015年以来的公务员“二次报销”材料; 但因原告不在被告公务员名册中,无法审核认定,公务员“二次报销”的审核认定是依据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2000年4月29日《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规定,某市人民政府制订了《意见》规定,医疗补助对象为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住院及重病、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包括个人账户补助、住院及家庭病床补助、大病、特重病补助、特殊病种补助;由市社保中心负责业务经办;区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案中,根据《意见》及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对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的相关医疗补助费资料有审查认定并向符合支付条件的公务员支付医疗补助的职责。原告原为开发区市监局公务员,现已退休,应当认定其属于符合《意见》规定的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 开发区管委会向被告提供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申报登记表中实际已确认了原告的公务员身份,被告以原告公务员身份未录入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由对原告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的医疗补助费资料不予审查,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俞某2016年以来的医疗补助申请作出审查认定。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