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校园周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学校食堂供货,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校园食堂外包服务商对食品安全隐患多次整改无效的,学校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力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此次发布的一起案例中,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处其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显示,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4元为子女购得零食1袋。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该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颜某1000元。
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共防共治。
案例中,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校园餐中标企业与其他未中标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配餐项目,但监管部门只对部分主体进行处罚,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全面履行监管责任。
(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