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心慈作
中介人履行了中介义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卖方却将房屋以更高价格私自转卖给第三人并拒付中介服务费。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被告王某支付中介服务费1.5万元。
2024年6月,某中介公司促成李某、王某以及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购买王某位于芜湖某小区的2套房屋,房屋总价为150万元,定金5万元。三方约定中介服务费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支付,李某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5%支付中介服务费,王某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支付中介服务费。合同生效后,王某私自将房屋以1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赵某,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导致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某中介公司在索要中介服务费无果的情况下,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按约支付中介服务费3.5万元。同时,李某也起诉请求王某归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某中介公司与王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三方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某中介公司促成了案涉合同成立,虽然该合同后来未履行,但中介人对此并无过错,不应影响其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同时,本案系因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李某作为购房者对合同不能履行不存在过错,根据合同中“卖方解除合同的,由卖方承担买方的中介服务费”的约定,所有中介服务费应当由王某承担。考虑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现已解除,后续本应该由某中介公司提供的过户、交房等中介服务产生的费用也应当免除,让王某足额承担全部中介服务费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酌情对中介服务费予以扣减,判决王某支付某中介公司1.5万元中介服务费。另外,因王某违约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归还李某已经支付的购房定金及违约金。自知理亏的王某自愿向李某支付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及某中介公司不服中介服务费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