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名人员在该地某驾校从事教练员期间无故被解聘,在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无果后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临高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已对该家作出二审判决。
2022年,被告唐某武进入临高某家驾校工作,而1年多之后,该驾校以其“严重违反本驾校的规章制度”为由出具解聘书,决定将其开除。但这期间,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然驾校在2022年11月至次年11月期间,曾有通过微信、银行分别向唐某武转账的行为,且为其缴纳了2023年3月至7月的社保。据查明,该驾校保有6辆教练车,在县内分设两个练车场,并针对所聘用教练员的授课情况发放工费。如每个学员通过科目二、三考试,则一次性向教练发放1300元。在此期间,驾校累计9次通过单位微信群取消约车培训,以此宣称唐某武严重违反驾校规章制度,将其开除。
唐某武因此提起仲裁。临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双方在某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驾校应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向唐某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36元;驾校应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向唐某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232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驾校不服该裁决,遂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驾校曾收到海南12345政府热线举报信息单,反映驾校供车不足及扣费不合理等问题。而被告唐某武也曾向驾校反馈:“因场地用车数量不足,临近考试学员无车可用,是由驾校退钱给学员,还是要由学员自行投诉。”驾校则认为,学员投诉是受到了唐某武教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
临高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该时段双方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原告驾校一方认为双方属于合作关系,被告唐某武认为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认定。本案中,被告作为驾校教练的主要工作职责系在驾校安排下教授驾校学员科目二、三驾驶内容,驾校则发放相应劳动报酬。同时,教练约车培训和取消约车培训均在单位群内发布,由驾校专人登记备注,可见被告是受原告管理。双方是否属于合作关系,被告是否存在挂靠原告的情况。其一,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其二,从双方掌握的生产资料来看,教练车属于驾校,被告作为教练,仅在提供劳动付出的情况下,才可获得报酬。且具体的挂靠费几何,及是否支付等证据,原告无法证明或进行合理的说明。故,该院不采纳双方属于合作关系的意见。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驳回原告诉请,遵照仲裁部门裁决审结案件。
案件经阅核结案后,原告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杨作品编辑邹宇李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