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酒下肚,不仅醉了自己,还拖朋友共涉刑责。近日,儋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车酿事故,而明知其饮酒仍递出钥匙的车主陈某某,因构成共同犯罪,同样难逃法律制裁。最终,两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及罚金。
醉酒试驾酿事故两人同涉刑责
2024年9月的一个夜晚,符某某在自家饮酒后,被朋友陈某某驾车接出。途中,符某某提出想试驾陈某某的轿车,体验车辆性能。尽管明知符某某喝了酒,陈某某仍将车钥匙交予对方。随后,符某某无证驾驶轿车,搭载陈某某行驶至某路段时,不慎撞上道路右侧护栏,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将符某某传唤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92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陈某某明知符某某饮酒,仍将车辆交付其驾驶,属于共同犯罪,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考虑到符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儋州市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递钥匙给醉汉,等同共犯
“很多人以为,醉驾只是驾驶者的责任,却忽视了‘递钥匙’也可能构成犯罪。”检察官结合此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而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达80mg/100ml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陈某某明知符某某饮酒,仍提供车辆使其驾驶,主观上存在放任危险发生的故意,客观上为醉驾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相应刑责。
检察官提醒:车钥匙别乱递,守住安全底线
“酒杯与方向盘之间,隔着的是法律与生命的红线,而车钥匙绝不能成为连接两者的桥梁。”检察官郑重提醒,向醉酒者提供车辆,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必然要付出代价。
无论是驾驶者还是车主,都应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是对自己负责;不向醉酒者递钥匙,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这既是法律底线,更是不可逾越的安全责任线。(记者畅凯编辑邹宇李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