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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生育奖励假索赔津贴获支持

员工休完产假想继续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拒绝。按照法规,其未休生育奖励假的工资还能要回吗?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产假待遇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

本案中,付某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24日,付某因生育休产假98天。其间,她多次向A公司询问是否可以续休80天生育奖励假,A公司回复,“我们没有生育奖励假制度,按国家标准只休98天”“想继续休息只能请事假”。

无奈之下,付某于法定产假结束后的第15天,即2022年2月9日返回A公司上班。2022年10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付某认为A公司未保障其享有生育奖励假权益,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2月9日至4月14日期间的未休生育奖励假工资。A公司辩称,付某是自愿返岗上班,应视为放弃生育奖励假,A公司已支付其正常出勤工资,无需额外支付产假工资。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休产假期间多次与A公司沟通生育奖励假事宜,A公司明确以“无制度”“仅按国标执行”为由拒绝,还表示想继续休息只能请事假。可见,付某复工并非自愿放弃生育奖励假,而是因A公司拒绝批准生育奖励假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生育不仅享有98天法定产假,还依法享有地方法规规定的延长产假。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奖励假。

承办法官表示,奖励假工资应当由企业按照员工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与是否实际出勤无关,不影响员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等。用人单位不得以“A公司制度未规定”“员工自愿复工”等理由拒绝支付奖励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令A公司向付某支付2022年2月至4月期间的奖励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实质为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下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时,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特区报记者吴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