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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地方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探新路

日前,厦门市人大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网约配送员这一特定群体专门出台规定,体现出“小切口”立法特点。其主要创新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平台企业的责任,并构建了多层次的劳动保障体系。

无独有偶,《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厦门的“小切口”立法不同,安徽打造的是一部新业态领域省级综合立法,更具广泛性,覆盖了配送、出行、家政服务等多个行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在国家层面已出台多项政策,同时,地方立法实践也在积极推进,尝试通过立法途径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

两部地方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建起多层次权益保障体系。通过核心概念界定,明确法律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直面劳动关系认定难题,强调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尝试在传统劳动关系之外探索新的规范路径;关注算法公平和报酬透明度,试图制约“最严算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关注其身心健康,防止过度劳动;突破传统社保与劳动关系捆绑的模式,探索更加灵活、多层次的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强化平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关注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强化集体协商的作用,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和权益救济渠道,致力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提供切实的公共服务支持。

可以说,两地的规定将国家出台的多项政策文件进行了细化和升华,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能够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参照。立法直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心的报酬、休息、安全、社保等基本权益保障的核心议题,同时拓宽诉求表达和权益救济渠道。两地分别以省级综合立法和经济特区“小切口”立法进行规范的立法路径说明,地方立法要体现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立法策略,但其目标是一致的,即促进实现平台经济的发展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平衡。

“十四五”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平台用工的特殊性,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一重要概念,并针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等焦点问题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此后,国家层面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并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些政策文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初步框架,具有快速响应、灵活性和多层次保障体系等优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政策化保护路径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如内容原则性规定较多、权利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规则的地方化和碎片化、难以容纳裁判规范等。

鉴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为克服政策化保护路径的弊端,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长效化与规范化,我国应考虑适时出台专门立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关系认定标准、基本劳动权利、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为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稳定、统一的法律依据。

安徽和厦门的地方立法实践,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宝贵经验。从政策文件到专门立法,不仅是法律形式的升级,更是治理理念的转变。推动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从政策治理向立法治理转型,要整合归纳现有政策文件的运行情况和地方实践经验,系统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案。秉持实用性原则,通过简化清晰的方式界定主体,注重基本劳动权利体系的构建,并通过渐进的方式,不断完善保障体系。

同时,强化集体协商的作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用工的复杂性要求立法不仅要依赖于单一的法律调整,还需要发挥集体协商的作用,提升双方的协商协调能力,就一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达成共识,作为基本劳动保障的补充,实现管制与自治、保障与灵活的平衡,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双赢。此外,强化政府、企业、工会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明确各方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职责,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