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恋爱期间有了孩子,男友陪她产检等,照顾的事无巨细,本想着生了孩子,三口会更幸福。没想到女子剖腹产生下孩子后,两人的日子变得鸡飞狗跳的,频繁吵架,最后闹到分手地步。谁知,男子翻脸不认人,矢口否认孩子是他的,拒绝承担抚养费。女子愤怒地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他负起当父亲的责任,可男子死不承认还拒绝亲子鉴定,最后法院判决让人拍手称赞! 董强和林晓是一对情侣,自从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就搬到了一起过起了同居生活。 他们生活在一起非常恩爱,日子过得幸福甜蜜、有滋有味! 2012年,林晓怀孕了,董强也满心欢喜,为林晓煲汤买营养品,对她照顾的事无巨细,陪她产检也一次不落,林晓以为这个男人可以托付终生! 她觉得等孩子出生了,一家三口会更圆满更温馨。 林晓经过艰难的孕育阶段,刨腹产下一子,虽然非常辛苦,可她初为人母却无比幸福! 然而,多个孩子就多了很多事,两个年轻人忙得脚打后脑勺,从此家里就没了安静。 房子里不是吵架声就是孩子的哭声,生活变得狼狈不堪,两人的感情在柴米油盐的琐碎里消磨殆尽,最后闹到分手地步。 分手之后,董强立刻翻脸不认人,他不仅不管嗷嗷待哺的儿子,还矢口否认孩子是他的,一分钱抚养费也不给。 林晓又气又急,骂董强不是人,这么没人性的事都能做得出来!你不要我可以,可孩子身上可流着你的血,你怎么可以这么无情? 她要抚养孩子,无法出去工作,董强不给抚养费怎么办?万般无奈,她决定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董强告上了法院,只求能让董强认下孩子,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 林晓把准备好的证据呈交法院,里面有她怀孕时的产检报告、生孩子住院的病历,还有入院记录、分娩记录和缴费收据。 她指着这些材料说:当时住院时,联系人填的都是董强,这些都是实打实的证据。 可董强却丝毫不认账,当场反驳说:这些信息都是她自己填的,与他无关!还否认与林晓同居。 董强的话让林晓气得发抖,你良心被狗吃了吗?与你同居几年,为你十月怀胎,你昧良心! 她又委屈又无奈,光靠自己手里的这些材料,可能还不足以让法院信服,于是她向法院申请调取孩子在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院很快同意了她的申请,派人去医院拿到了证明存根。 这一查,还真查出了关键证据,存根上明明白白写着新生儿母亲是林晓,父亲是董强,最关键的是,还有董强领取证明时亲笔签的名字。 除此之外,医院还提供了《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面也有董强和林晓两个人的签名。 林晓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要求董强与儿子做亲子鉴定,看他该怎么抵赖。 可董强根本不配合,拒绝做亲子鉴定,就这么一直耗着。 那么董强拒绝做亲子鉴定,就真的拿他没办法,不用承担抚养费了吗?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董强与林晓未领结婚证,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董强作为孩子的生父,在法院确认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后,就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董强不直接抚养孩子,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孩子作为未成年子女,在董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要求董强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1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林晓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请求确认董强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且提交了怀孕生产期间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分娩记录、住院收费收据等证据。 同时调取了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显示新生儿母亲为林晓、父亲为董强。 存根上有董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手写签名以及《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等较为充足的证据。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董强在孩子出生时已对其父亲身份作出明确认可。 而董强既没提出相反证据来反驳林晓的主张,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可以认定,亲子关系并非必须依赖DNA亲子鉴定这一种方式。 林晓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即推定董强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林晓所生之子为董强的,确定他们没亲子关系,判定董强按月支付抚养费。 有人说,男的敢做不敢当,还以为死不承认就能抵赖?就不用付抚养费?太幼稚了! 有人说,女人恋爱脑,竟然没发现男人没担当,怎么给这样的人生孩子! 还有人说,女人不结婚,千万别同居更不能生孩子,要防备遇到渣男!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