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便门”事件中,法院做出被告赔偿220万元,而没有采纳海底捞2300多万元的申请赔偿要求,确实偏低了一点。 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法院这样做,主要考虑的是海底捞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餐具损耗费、清洗消毒费、经营损失等,而没有考虑商誉损失等,因此,赔偿金额也就与海底捞的实际损失相差比较多了。 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很难起到惩戒与警示作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要给其他人以警示作用。而现在的情况是,两者的作用都没有发挥。 如果法院想让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赶到惩戒与警示作用,就应当重判,并把赔偿能力的权利交给海底捞,譬如赔偿500万,如果家长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海底捞与家长协商,而不是在法院层面就降低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了判决的作用力、震慑力、警示力。